崔宁:普选框架开“一国两制”新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作出决定,依照基本法确立了普选框架,为近来香港社会产生的论争一锤定音。这项重大决定,为未来行政长官普选奠定法律基础,指出明确方向,对于“一国两制”伟大实践和落实基本法具有深远意义,开启了香港政制发展进程中新的一页。

  香港从未如此接近民主普选

  香港十七年来曲曲折折的政制发展,可以说是“一国两制”探索实践过程的缩影,而行政长官普选框架的确定是这项伟大实践的深化。普选是基本法为回归后的香港所设立的一项政治制度,基本法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作为“一国两制”法律化和制度化的重要文献,基本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和决定,已经为行政长官普选大致描绘了一幅清晰可辨的蓝图。

  普选框架的一锤定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国家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做出的,体现了国家对香港所拥有的管治权,体现了“一国两制”中国家主体的威严,也体现了香港宪制地位的现状。

  决定中有这样一段阐述:“鑑于香港社会对如何落实香港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以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依法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这段阐述,明确了普选框架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普选方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规定了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提名二至三名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为争议最大的普选核心问题划上了句号。

  反对派一些人认为这是“落闸”,是“筛选”,故此只能造就“假普选”。“佔中”发起人戴耀廷说:“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框架而设计出的行政长官选举办法,无论怎样优化,也必然会不合理地限制了港人的参选权利。”他认为“一国两制”的发展已到了尽头。这些言论代表了一部分港人的误解和偏见,归根结蒂是对“一国两制”理解存在误区。

  设立提名委员会,规定提名委员会四个界别,并强调其机构提名权和集体意志,这些要求都建基于基本法和香港社会发展现实,体现了“一国两制”精神。香港是一个以工商金融为主的经济体,“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目的之一就在于保持香港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正常运作。提名委员会按照选委会原有的四个界别组成,显然是要保持现有的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使社会各界都能够均衡参与,而不削弱工商金融界的话语权和他们的利益代表性。

  努力实现一人一票选举特首

  普选框架设立过半数提名门槛,目的在于要确保“一国两制”原则的落实,并令未来的行政长官可以遵守基本法、延续“一国两制”实践。过半数提名,这是一个合理的筛选过程。反对派一些人提出各种各样降低门槛的要求,并不是从“一国两制”实践出发,而是希望那些不能够做到爱国爱港、与中央对抗,甚至企图颠覆中央政府的人能够成为候选人。这样的人如果当上行政长官,只会危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怎么可能有利“一国两制”,只会对“一国两制”造成灾难性的冲击。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名委员会提名二至三名候选人,然后由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经中央政府批准任命。这项规定使得港人不仅可以对有意争取参选的合资格者有提名或表达各种意见的权力,更加可以在“一人一票”选举过程中,通过自己手中的一票,选择未来的行政长官。这样的安排充分体现了香港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亦是香港高度自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普选框架闪耀“一国两制”光辉。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最终需要经过香港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支持才能通过。中央把普选方案制定过程一部分权力交由香港立法机构,由其行使,也正是中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一项重要安排。故此,反对派议员应当尊重中央对普选问题作出的框架决定,从香港政制发展的大局出发,依照基本法所确定的权力和义务,负起政改的歷史责任。即使有不同的立场和想法,也应从大局出发,从香港发展的现实出发,推动政制发展向前行,用自己的行动为“一国两制”实践添砖加瓦,而不要成为“一国两制”实践的阻力和破坏者。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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