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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原则推进普选 承担宪制性责任做出历史性选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21日在深圳与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方面人士座谈,并发表题为《坚持原则 推进普选》的讲话。他在讲话中强调落实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要讲是非、讲原则;讲责任,讲承担;讲团结,讲合作。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座谈会”在深圳举行,图为座谈会现场 大公报记者 林少权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21日下午在深圳举行的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座谈会上讲话全文如下:

  承担宪制性责任 做出历史性选择——在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飞

  2014年8月21日下午 深圳

  刚才各位谈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会后,我们将对大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向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如实进行报告。在这里,我想开诚布公地讲两点想法,与大家交流,供大家参考。

  一、立法会对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负有重大的宪制责任

  根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附件一规定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要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有关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由特区政府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就是大家通常所说“五步曲”法定程式。

  与大家一起重温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是要讲立法会在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法定程序中,具有重要的角色,负有重大的宪制责任。大家知道,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是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它的修改权本应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把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共同行使,这是一项十分特殊的安排。尤其是规定有关修改法案要获得地方行政区域立法机关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信任和期待。

  全国人大把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权力授予三个机构,这决定了三个机构必须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完成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工作,推进香港的民主发展,否则只能原地踏步。香港回归后两次政改已经清楚说明了这一点。三个机构怎么配合?一是要以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为共同基础。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是我们讨论问题、行使权力的共同基础。二是要遵循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是修改法律,是一种公权力。在行使公权力时,大家之间的看法可以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能以个人或派别利益为依归,而必须以国家和香港的整体利益为依归,以最广大的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以正确实施“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为依归。三是要尊重中央对政制发展的决定权。按照我国宪法,中央具有决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政治体制的权力,两个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具有决定权。应当充分尊重中央在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过程中具有的权力,特别是中央在有关讨论出现偏离基本法规定的倾向时,依法予以纠正的权力。

  这次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将使500多万香港合资格选民第一次实现一人一票直接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将是香港民主发展的歷史性飞跃,也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部议员实现普选创造条件,我真诚地希望在座的各位本?对歷史负责、对香港市民负责的态度,与中央和特区政府一起,在香港民主发展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当我们的子孙后代翻看这一页歷史的时候,记起大家的名字,感谢大家的贡献。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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