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不久前宣佈将就香港现状展开调查。笔者敢断言,此次调查对执行团队来说可谓是件苦差事。检查小组的任务是要检视回归以来中英联合声明的落实情况,但是要客观评估香港的政治形势,就必须要一併端详英国政府在1985至1997年期间的所作所为以及97年以来香港所发生的种种事由。
《中英联合声明》第四条明确规定:“自本声明生效(1985年)至1997年6月30日的过渡期内,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将负责管治香港,其宗旨是维持香港的繁荣和社会稳定。”该条款同时规定中方“配合”英方在过渡期间对香港的管治。《国际条约法公约(1969)》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条约(包括协议)都应“根据其宗旨和目的来诠释”。鑑于《中英联合声明》的首要宗旨是维持香港的“现行”制度和稳定,那么联合声明这部分就应该被诠释为含有要维持1985年时的“现行”制度的意思。
但是,英国政府公然出尔反尔,单方面违背其在《联合声明》中做出的有关承诺,擅自(没有中方的“配合”或同意)在香港推行一些重大政制变动,给后97时期的香港政局埋下为害深远的祸根。例如,英方不顾中方强烈反对,指使“末代港督”彭定康于1992年公然违反《联合声明》,擅自推行一系列“变法”,包括大幅修改和阉割《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俗称“社团法”),造成“泛民”支持者“超前野心大爆发”。
修改前的《公安条例》规定,抗议集会和示威游行的组织者必须事先获得警方批准方可行事,如果警方认为有关抗议活动将会或有可能引发骚乱,有权随时阻止抗议活动,以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修改后的《公安条例》取消了上述规定,组织者无须取得警方批准,只要告知活动计划(时间、地点和路线)就可以了,而警方不再有权随时阻止抗议活动以防止破坏性骚乱于未然。修改前的“社团法”规定,只要殖民当局认为某个社团将会或有可能危害“殖民地的良好社会秩序”,它有权随时宣佈该社团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旧“社团法”亦禁止任何本地组织与境外团体往来及接受经费或其他形式的协助。
假如英国殖民当局没有在过渡期单方面(或非法)篡改上述法规的话,中方就无需在回归后要求香港特区就《基本法》23条立法,也就不会引发严重撕裂香港社会的“反23条”运动,更不必担心会出现“佔中”之类威胁香港繁荣稳定的非法活动。
英方擅自通过篡改“公安条例”削弱警方维护社会治安能力,其严重后果已经显现无遗。如今有良心的民间团体不得不组成反“佔中”大联盟,四处收集逾一百二十万市民签名支持爱港护港反“佔中”运动,否则香港经济和社会稳定将有崩溃之危。今日的非法“佔中”运动,就是当年港英殖民当局单方面违反《联合声明》,赶在回归之前恶意篡改治安法规而催生的恶果,而当年出面胡为的“千古罪人”就是英魁任命的“末代港督”彭定康。
上述事件均有官方记录可查,如果英国议会确实要对香港时局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估,就必须包括回归前过渡期间英国政府在香港的妄为,因为目前香港存在的许多弊端都是港英当局在回归前擅自实行仓促政改造成的。
(文章编译自《中国日报》香港版署名文章,略有删节)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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