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是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所以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这是白皮书上的话。尽管对这句话有不同的解读,但至少有以下理由:
一、设立香港特区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31条。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如果没有该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是不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恰如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区,并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宪法是制定基本法依据
二、宪法第31条和其他有关条文是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宪法第31条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宪法第31条作为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是没有问题的,但还不够,还须结合宪法的相关条文。香港基本法序言还明确,“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特製定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府等的广泛职权,该职权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的条文,而不限于第31条。
三、国家对香港的方针政策是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政策依据。香港基本法序言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该序言,并不讳言,“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也就是说,联合声明载明的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政策依据。在此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有区别的,中央政府制定“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并通过香港基本法落实;但制定政策要有权力来源,基本法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也要有权力来源。这些权力源自宪法,所以宪法是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确保本港法律完整性
四、香港基本法是合宪的。由于香港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基本法有关资本主义制度的条文未必完全符合宪法,可能发生香港基本法是否合宪的问题。为此,在制定香港基本法的同时,全国人大还专门作了决定,明确“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这样就不发生香港基本法不合宪的问题。
五、“香港特区设立后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基本法为依据。”这是上述专门决定上的一句话,香港基本法第11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凡是香港基本法已有的规定,香港特区以基本法为依据来制定当地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就可以了。但不能排除宪法的实施。例如香港基本法第3章规定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不意味香港的中国公民就没有权利和义务。对香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香港特区可以宪法为依据,来制定当地的制度、政策和法律。
六、没有宪法,香港特区的制度和法律是不完整的,有可能乱套。对此可以“港人内地子女居港权案”为例说明。1999年1月29日,终审庭对该案作了终审判决。在该判决第59段中,终审庭声称,“特区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去审核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倘若发现其牴触《基本法》时,特区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去宣佈此等行为无效。依我等之见,特区法院确实有此等管辖权,而且有责任在发现有牴触时,宣佈此等行为无效。关于此点,我等应借此机会毫不含糊地予以阐明。”终审庭竟然要挑战具有该法最终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违宪的,是完全不懂宪法的缘故。
各界应学习理解宪法
对该司法判决出现的重大问题,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要求澄清。1999年2月24日,入境处以该案涉及一个重大的宪法性问题,并具有广泛涉及公众的重要性为由,向终审庭提交动议通知书,要求终审庭澄清判词中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部分,2月26日终审庭声明,表示无意挑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的职权,明确“我等接受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我等在判词中,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我等亦接受该等权力是不能质疑的。”入境处提出澄清,终审庭作出澄清,避免了一场宪政危机。
以上各点说明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组成了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法院和广大市民,也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宪法。
- 繁体
- 相关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