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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强:反对派“严人宽己”现虚伪丑态

  “捐款门”事件闹得热烘烘,有个别媒体及评论将焦点转移到“十画都未有一撇”的政党法,而隻字不提议员的个人利益申报,不免令人感觉有隐存偏袒之意。立法会的议事规则第83条明文规定,设立个人利益申报机制,其目的是“提供议员所收受金钱或其他实惠的资料,而该等个人利益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视为会影响该议员在立法会的行为、言论、表决取向。”事件被揭发后,清晰反映有议员明知故犯,甚至是刻意隐瞒,万万没有想到秘密被揭露。

  近日各位相关的议员,为求自保,纷纷搬出一套“代收论”,希望能瞒天过海。可是当中的理据却难以令人信服,但对他们的支持者来说,可能是一种最温柔的麻醉剂。在思考当中的疑点前,必须先指出“代收”不能成为免死金牌。

  首先,市民大众对议员的操守往往有较高的标准,希望议员都在阳光下工作。

  其次,大家还记得2003年时任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偷步买车,涉款19万元税项而没有申报,最后要以下台作终结。若事件发生在今天,梁锦松事件只是小巫见大巫,甚或会受到反对派保驾护航。重提旧事,只是想说议员义愤填膺的时候,市民不希望看到“严人宽己”的双重标准,辜负选民的厚爱。

  其三,“代收”如是光明正大便更应主动申报,清清楚楚的及时转帐,岂非更能服众?现在要等到事件闹大,才将“保管”已久的款项转移,实在有无私显见私之嫌。

  其四,有议员指代表政党收取捐款,很多人劈头一句便问:“为何支票抬头不能直接写政党名称?”至今似乎还没有一个能释除公众疑虑的解释。

  事已至此,当事人当然希望可顺利过关,可是这个如意算盘却未必合意。缘于事件已明显违反现存条例,如在选举过程中收受捐款而没有申报,即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三年,希望廉政公署能秉公查办,还公众一个水落石出。至于秘密代收个人捐款,会否引申个人或政党瞒税,从而违反《税务条例》,则须交由税务局展开调查。

  现时有人选择否认曾收受捐款,又或以“挤牙膏”的方式交代事件,只有捐款者直认不讳,当中的玄机确实耐人寻味。是否会引发寻真的报章逐步爆料,还是未知之数。可是有一点是很确切,正当有媒体高呼新闻自由不应受政治干预的同时,却有政党在暗处收受传媒大亨的捐款,形成河水侵犯井水的奇局,难言祸福。所谓“没有条件的捐赠”,可能只是存在一时三刻,终归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人情债”总是有要还的一天。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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