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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修:在法制轨道凝聚普选共识

  15日行政长官梁振英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政改报告,同日林郑月娥出席立法会内务会特别会议,交代政改谘询报告,正式启动政改“首步曲”,政改迈出了最关键的第一步。16日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与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出席英国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举办的公听会,要求英国不要当“旁观者”。他们表示英国作为《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国之一,应“扮演角色”,为“一国两制”的执行现状发声,为香港发声。

  谘询报告客观无筛选

  政改走入关键性的时段,社会各界正翘首以待,就政改方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陈李却自打嘴巴,不与中央和港府沟通,却跑到英国“告状”,寻求国外势力干涉中国内政。结果却是这二人出尽洋相,求援不成,更遭到多名发言的英国国会议员的质疑。有议员认为中央对港政策没有改变,并表示陈李两人的控诉纯属“猜测”及“诠释”。而英国权威智库Chatham House 也于本月11日以《白皮书并没显示北京对香港政策有变》为题,发表评论报告。报告指出,中央政府只是透过白皮书重申其对香港长久以来奉行的“一国两制”政策,并没有重新界定对香港政策。但由于本港的政治环境所致,白皮书成为激进派的政治攻击目标,通过打压并扭曲对白皮书的理解,意图炒热本就紧张的政治氛围,挑战基本法,实现所谓“真普选”。

  港府日前公佈的政改谘询报告,客观反映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是基于真实民意的。政府将过去参加过的几百场谘询会所收集到的十三万份书面意见建议和方案进行分析,而报告的结果并没有绝对量化社会意见,而是客观阐述社会上多方建议,向中央如实传达了社会各界各团体的声音;同时政府也很好的履行了传达民意的职责,肯定了普选的法律基础、实现目标、实施措施及时间安排。事实上,主流意见与《白皮书》中对普选和行政长官的要求是一致的: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于2017年落实特首普选,及特首人选须“爱国爱港”。

  谘询报告并没有对听到的声音进行筛选。报告提到部分市民通过参加“公民投票”和“七一游行”提出了“公民提名”的普选诉求。但在谘询期内已有法律专业团体和其他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而特区政府也不会提倡违反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普选建议。“符合国际标准的普选”的诉求,是空洞而没有意义的,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地区是像香港这样,实行独特的“一国两制”。

  主张“公民提名”的“佔中”三子、学民思潮以及部分民主派人士,攻击谘询报告,批评政府并没有将“公民提名”提上日程。极端民主派团体组织,可能藉此机会发动更大规模的“公民抗争”行动,包括各界一直反对的“佔领中环”行动。企图以社会付出的代价,逼特区政府改变普选的立场主张,接受“公民提名”。李柱铭和陈方安生主动跑去英国“寻求关注”,邀请英国政府“扮演角色”、“主动干预”。时间不会倒流,歷史不会改写。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普选部分,不会改写也不可能容忍破坏与抗争。

  普选不偏离法律轨道

  香港是多元化社会,法律制度发展健全成熟。各行各业均依法经营,港人遵纪守法,有法可依,社会活动才能有序进行,保持健康发展。依法普选行政长官,进而普选立法会议员,是香港政改发展的最重要部分。香港普选已“启动首步曲”,也是歷史的里程碑。在这之前没有经验可借鑑,引起的政治纷争自然少不了。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依据法律按章办事,是降低政治风险,解决矛盾对立的保证。基本法四十五条是香港行政长官选举的重要条文依据。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有关普选的法律依据和出发点,也是以四十五条为准。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而第一阶段的政改谘询报告回应了这一点,提名委员会不可被削弱或者绕过。

  香港的政改和普选方向早在三十年前的《中英联合声明》中由中英两国政府达成共识,当时英国政府也有份参与,以独立的四十五条做出规定。之后人大常委会再次作了规范诠释。这么多年过去了,普选时间已有清晰安排。在普选目标日渐实现的关键时刻,有些人觉得不满意不高兴了,要推翻一切重新来过,按照这些人的意愿和标准重新改写普选的游戏规则。这对基本法是严重的挑衅,藐视主流民意,带有“不怀好意”的政治目的。

  必须防备少数人以更加极端的抗争手段争取“符合国际标准的普选方案”。其后期发展的一个可能性,是某些人向特区政府提起诉讼,拖延表决时间,让普选方案胎死腹中,香港大多数人期望的普选只好原地踏步。这是破坏普选的国际性政治阴谋,不能不警惕和防范。

  而解决政治纷争的办法,最终还是落实到“依法行事”。那就是依法缩小分歧,依法纠正偏差,依法凝聚共识。普选报告以法律基础为依据,这是符合现实状况的,是善的开始。同样的,普选安排不可偏离法律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内重点协商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机构,维持四大界别提名委员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按民主程序过半数两轮投票机制,提名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全港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举出代表香港利益,同时符合爱国爱港标准的行政长官。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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