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揭发在2012年4月间曾向本港反对派的民主党、公民党、社民连等政党以及个别热衷议政参政的人士捐送四千万港元。据黎本人公开的说法,他承认有这笔不曾公开的捐送,还说是为了资助选举。
黎智英已经承认“捐送”
消息传出后,全城议论纷纷,被个别点名收钱的议员更被投诉到廉政公署,指出收取选举捐款若没及时呈报有关当局,便属违反选举条例,投诉者促请廉署彻查。涉及的议员也都先后向记者陈述,说他们个人从来没有收过黎先生的钱,一毛也没有。至于是不是政党收取或代收,他们则推说不知情。这样的说法无疑想借政党名义来混淆个人与政党收取捐款的不同。个人收钱而没报,便会负起法律责任,若政党收钱放到“大水库”然后再分流到个人选举经费去,那便大可推说个人没收钱,因为个人不知钱从何来,如何到自己手上。这也是个别被点名的议员争相跳出来与黎的捐钱摆脱关系的原因。
即使如此,真相如何廉署仍是要跟进,而且也都有可能找出真相,何况揭发者既然在其好几十页揭发文件中,指名道姓。如无事实印证,何必多此一举?会不会等当事人斩钉截铁后,再进一步揭发,藉以摧毁他们的诚信?这做法在台湾常见,会否真的如此,则有待下回分解了。
至于政党的那一笔,自揭发以来,不但黎公开承认其事,有关政党也都不曾否认,由此可见,捐款给政党一事,已无可疑。该就这一案的是非对错,作出讨论如下。
一般来说,政党或参选人接受社会人士捐款,有政党法或选举法的地方,对此都会有明细的法律规定,依照法规收授,不犯法,也就没有把柄给人抓了。可是即使有法律规定,因为竞选关乎政权的行政与立法的利害关系,有的政党和个别参政人士仍经常犯上与有关利益团体勾结,送钱者绕过法律送大钱,无非要收钱者在政府和立法机关为他们把关,以作出对他们最有利的政策或立法,而收钱者则可中饱私囊,这种犯罪情况,凡有选举的地方都不可能摆脱。
香港没有政党法,现有自视为政党的都以公司法或社团法註册,其金钱来往都以公司法或社团法规处理。有收入,怎样收入,怎样去花。除了在选举期间个别候选人依选举法规定不能超过上限,与必须明细作出会计纪录外,以政党的名义,任何时候,任何人,用什么名义送钱进来,然后政党又用什么名堂去花,除了像公司或社团那样做出会计交代外,若非有人知道什么内情提出控诉外,天下一般太平无事。这不是有无犯规的问题,而是在普通法运作下,无原告,被告再恶劣,也无庭案!
以法律规管政党团体
可是现有参政的团体毕竟不是公司,也非一般的社团,他们的存在专为参选而来,金钱又是他们的生命钱,要它们在一定规范下去做合法而有建设性的政治工作,必须要正视这次出事的政治捐款。如果不是从公司法和社团法去限定这些政党,便得专?为这些政团立法。根据一些国家的做法,无论公司或社团,如果它们要议政参政,便得依法登记註册为“政治社”(Political Society),这样的註册结社自会有一套法律加以规范。规范的想法,不是控制,而是将其规行矩步。政治原本就是是非之地,怎可听之任之,全然在法律规范之外?没规范的政治行为,是社会之祸,不是福。
记协不应有双重标准
黎智英捐款事件,不但涉及政党,同时也涉及新闻媒体。政党收取媒体大老闆的捐钱,本身就是一个很敏感的政治问题。这次涉事的政党与个人自我开解,说是不接受捐款者的有条件捐献。试想政党与媒体的关系涉及的政治利益千头万绪,政党作为一个公器,要摆脱私有媒体个别老闆的金钱收授。如此大量收钱,在西方也是不可思议、不能忍受的。作为享有新闻自由的“第四权”称号的媒体,更不该去用钱资助或收买政党,这样做的结果便自我失去新闻自由的操守。媒体一定不能介入政党政治之争,否则其“第四权”的公信力便荡然无存了。
因此,本港新闻记者协会既然那么关注本港的新闻自由的得失,像黎智英这么大笔送钱给政党与个人的行为,不也是应该受到关注甚至指控的吗?如果连协会本身也有双重标准,这就变成领导无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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