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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依宪法基本法 证中央一贯对港基本方针

事实上,白皮书的内容,都可以在基本法中找到依据,证明中央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以贯之的。现特将白皮书的论述与基本法的相关条文对照刊出,以便读者全面了解白皮书与基本法之间的关系。

  国务院首次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是中央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重要宣示。正如港澳办发言人6月11日指出,中央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一以贯之,而白皮书有助纠正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一些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不过,香港有人声言,白皮书偏离了中央当初提出的基本方针政策,收窄香港的高度自治权。然而,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白皮书的内容,都可以在基本法中找到依据,证明中央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以贯之的。现特将白皮书的论述与基本法的相关条文对照刊出,以便读者全面了解白皮书与基本法之间的关系。

  1 中央授权高度自治

  白皮书:“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一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

  基本法: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2 宪法基本法共构港宪制

  白皮书: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一切组织和团体都必须以香港基本法为活动准则。

  宪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基本法:序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3 人大拥港政制决定权

  白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

  基本法:附件一: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治港者以爱国者为主体

  白皮书:“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标准的,这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

  基本法:第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九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一百零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5 特首对中央及香港负责

  白皮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项职权。......行政长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职,报告基本法贯彻执行情况等须向中央政府负责的事项,国家领导人就贯彻落实基本法的重大事项对行政长官予以指导。

  基本法: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四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八 )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6 中央拥港外交事务管理权

  白皮书:中央拥有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权力。......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特别行政区还享有一定的对外事务权。

  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7 中央军委领导港驻军防务

  白皮书: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基本法: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8 人大常委会可增减“附件三”

  白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决定。

  基本法:第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9 人大常委会拥港法律监督权

  白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

  基本法: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七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10 人大常委会拥基本法解释权

  白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是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的应有之义,既是对特别行政区执行基本法的监督,也是对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11 人大拥基本法修改权

  白皮书:全国人大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权。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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