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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正确理解基本法是法官的义务

  对于白皮书要求“治港者”正确理解《基本法》,大律师公会日前在声明中强调,香港的法官或法院不应也不会从任何政府官员、学者或其他任何人学习、领会或领取他们对基本法的“一锤定音式的最终解读”。它还义正词严地指出:“根据普通法制度,法院对成文法和宪法在判案时作出的解释本身就是制度下正确的解释”。这番言辞或许可以唬弄社会人士,但在法律人看来,其论断未免失之自大和不顾司法理性了。这里提出三点试问,请大律师公会给予解释:

  试问之一:法官和法院在审理涉及基本法的案件时,涉诉当事人任何一方,包括政府官员、学者或其他什么人,他们在自己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对基本法条文的理解和认识,法官和法院可以不予重视、置之一边吗?如果法官可以完全不管、不顾这些人对基本法的理解,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判吗?

  公正判决离不开基本法

  法官和法院不认真领会其诉求,不可能做出公正的裁决。我相信大律师公会的这番回应是对香港法院、法官司法审判活动的不当认知!笔者注意到,大律师公会声明中自己也认为,“法院对成文法和宪法的解释,是根据一套完备和源远流长的法律诠释原则,考虑控辩双方(包括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论点、事实和证据”,很显然,这里提交的论点、事实和论据完全可能包括控辩双方对基本法的认知和理解的观点,既然如此,它怎么又可以声称法官或法院不应也不会从“任何政府官员、学者或其他任何人学习、领会或领取他们对基本法的解读”,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试问之二:大律师公会认为,“根据普通法制度,法院对成文法和宪法在判案时作出的解释本身就是制度下正确的解释”,果真如此吗?这恐怕过于自信了吧!香港实行三审终审制度,本身就包含了这样一种制度理性,即终局裁决之前的法院及有关主审法官都可能错误理解基本法,导致判决不当,所以允许上诉直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的法官对基本法的理解也未必完全符合基本法,所以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才设计了在符合特定条件和要求情况下提请人大释法的机制,这都说明,法官和法院并非神明,也可能不会正确理解基本法。当然,基本法保障他们在生效判决中对基本法的理解是“正确”,这个“正确”倒不是哲学谈论真理层面上的那个“正确”,而是因为它有法定权威,必须遵从,所以才是“正确”的。

  记得2013年4月8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先生在出席一个法律讲座时表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香港的法院都会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所约束,即使解释是荒谬或不公平,也需要跟从。他的这一表态代表了法院对人大释法权威的正确认识。不过,需要指出的,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最终和最高的解释权而言,不宜质疑其对基本法的解释是否公正,也不宜认为有荒谬之处。如果香港下级法院也是如此评说终审法院终审判决的终局性,相信也是不妥的。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这段话或许是正确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解释权及其解释决定的一个很好的参考。

  试问之三:即使不是在审理案件,难道法官或法院不应也不会从任何政府官员、学者、或其他任何人学习、领会或领取他们对基本法的解读吗?你都懒得读一下,你怎么知道他或者什么别的人的解读就是或不是“一锤定音式的最终解读”?就不是“正确的解读”?你实在是太神奇了!法律人是坚毅的,又是谦恭的。即使一个优秀的律师成为法官之后,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仍然要不断学习,包括学习社会上的其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只是在案件审理中,这些理解和认识的确不能构成对他们有约束力的所谓“正确理解”,但如果它们确实是真正的“正确理解”,明智的法官也绝对从善如流,不会拒之门外。如果法官不善于学习和领会同行之外的人对法律的认知,他怎么能成为一个学养深厚、专业精深、维护法治、令人尊敬的法官呢?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保留原有的法律和司法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解释基本法,同时保留了对法院解释基本法的监督权。在司法独立制度保障下的香港法官,凭藉其法律专业知识、能力、操守及专门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得出他们对基本法的理解,这个过程中绝不意味?法官可以不顾忌、不理会其他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法官和法院重视和回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对基本法的认知完全符合司法理性,也不会减损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绝不因此受损

  袁国强司长说:“每个法官或各级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时,不单是基本法,所有香港法例,法官都有职责,律师也有职责寻找相关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观念,这其实法官每天都在做。白皮书所说的只不过重申法官每日处理的事务及要履行的职责,所以无新事物。”这话说得太好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任何人,都不能绝缘于整个法律和法学的知识体系之外,不能绝缘于司法体系之外的社会公众对于法律正义的追求和认知,更不能绝缘于国家宪法和法律对于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

  白皮书要求包括法官在内的“治港者”正确理解基本法,是对基本法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这不仅是基本法作为国家法律需要得到正确有效实施的逻辑必然,也是享有全面管治权的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政治要求,是中央对授予特区高度自治权享有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广大民众所期待和要求的!中央也是当然的治港者,基于法治原则,中央也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法,在正确理解基本法的问题上,中央和特区都负有神圣的责任和义务。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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