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许仕仁在政府工作30年,曾在廉署工作,他不但收取秘密款项,更在后来担任积金局行政总裁时,竟接受新地旗下财务公司两个没有扺押的贷款及获安排入住礼顿山寓所,并于03年5月便签订积金局续租国金作为办公室。
疑以无扺押贷款换积金局续租国金办公室
控方指,许仕仁身为高官,拥有决策权,却破坏公职人员的职责及诚信,隐暪他和新地之间的利益冲突。
另外,控方又指,郭炳江及郭炳联藉著下属新地执行董事陈鉅源名下的私人公司,经过间接迂迴方法付款予许仕仁,事实上陈和许均是同住礼顿山同一座,但陈付款绝非以简单直接把支票予许,而是把钱先经迂迴方法存入关雄生,再由关雄生透过10个不同银行户口,再以现金,本票及银行支票付款给许。
以迂迴方法转帐给许仕仁
被告等为了掩人耳目支付款项予许,陈鉅像藉名下海外公司把1100多万汇去新加坡,再转折汇入关雄生户口,再支付给许仕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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