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委会广泛可不跟从四大界别
石永泰表示,政改方案的立场,是根据基本法四十五条而提出,但四十五条不能被单独理解,必须与其他基本法条文综合一併去研究,包括基本法内有关国际公民权利公约,即选举权及被选权等。而提委会的广泛代表性可不跟从四大界别,它的功用是提名,而不是选出行政长官。
他说,为四十五条所讲的广泛代表性,并不只是单从四大界别组成,提委会必须确保所有选民要有最大程度参与,亦不等于要得到超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推荐,才等于有广泛代表性。
可引入公民推荐元素双轨进行
石永泰指出,提名委员会必须有提名自主权,但提名门槛要低。而提名程序可引入公民推荐元素双轨进行,同样要经过提委会,不过门槛应要更低。
公会认为,毋须有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才可正式成为候选人,因如要求过半数则等同筛选,是违反提委会职能,亦是违宪,也会抹杀了一些政治少众的机会。石永泰表示,公会认为可以是低于五十,甚至乎某些候选人能够受到较广泛的选民支持,可以有更低的门槛便可以成为候选人。
盼意见具中立性参考价值
他说,公会有相对的独立性,独立于政府或商界利益,不会讨好某些政权,大律师是本土行业,不会向“某个方向望”,因此撰写立场书时没有政治考虑,期望意见有相对中立参考价值。
公会又说,其意见不是一锤定音,不希望外界有谩骂和动机性揣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