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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达昌:大律师公会否定“公提”的原因

  政改谘询进入尾声,各大政党与团体都“赶尾车”提出政改建议。昨日除了工联会、中总等团体外,最受瞩目的当属大律师公会提出的政改方案。而由于方案否定“公民提名”的法理依据,变相否定了“国际标准”,引来反对派的不满。有学联等激进组织甚至声称“不会理会大律师公会的建议”。一些反对派政党更是扬言要“杯葛”。

  不可否认,大律师公会昨日公布的方案,的确令人有些“意外”。参考该会过去歷史,尤其是在二十三条立法、全国人大释法等政治事件上的态度,此次选择一种接近建制派意见的态度,的确有些反差,令反对派不满,也是情理之中。问题在于,为何大律师公会有此立场?当中反映了什么?这又是否意味著大律师公会回归法律、回归尊重香港新的宪制秩序之路?

  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定“公提”实是无可奈何之举。

  《基本法》四十五条对“提名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有著十分清晰的规定,这些规定不能为任何人之意志所转移,即便是大律师公会认同、支持、同情反对派观点,但在清晰的法律条文面前,隻能表示没有保留的尊重与认同。

  根据该会意见书所指出的,有建议认为,如申请人能够提出有相当数量登记选民的经认证的推荐,或能够展示出有分量或广泛代表的政党的支持,其提名即应被提名委员会作例行公事或“橡皮图章”式的认可。大律师公会认为,不同意有关建议和观点,这是因为基本法第45(2)条,不可能被解读为暗示提名委员会在法律上有责任认可或接受其他实体所“提名”的申请人,即公会否定“公民提名”及“政党提名”。

  除此外,有建议认为由于基本法没有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因此,除了由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的提名形式外,其他的提名形式应是合法的。香港大律师公会亦不同意有关建议,原因有关建议,是不适当地运用“如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的普通法原则。

  显而易见,大律师公会不论以何种法律制度思维去理解,都无法改变“提名委员会”本身所具有的“唯一性”及“排它性”特质,这是大律师公会发表此态度的最根本原因。

  再以“爱国爱港”标准为例。该会列举了四大理由,声称有关在选举法例引入额外条件,要求向提名委员会提出参选意向的人士必须“爱国爱港”的建议,“在法律上是备受质疑的”。以大律师公会的政治立场与法律训练,无法提出更多证据,隻能以“备受质疑”来评价“爱国爱港”标准。其道理同出一辙,一如中央领导人所指出的,“爱国爱港”不仅是政治要求也是法律标准,具有强大的法理支持,无法为个别政治立场所改变。

  第二,“国际标准”的无据、不可操作性。

  虽然反对派政党不断主张“国际标准”,但至今根本无法归纳出一套切实可行、符合民意的方案。纵使法律界有人支持“国际标准”,但也无从支持。所谓“无水之根”,是对“国际标准”的最好形容。

  纵使否定“公民提名”,但如果仔细分析该会的整件政改意见,其实可以发现,大律师公会过去固有的政治思维、法律思维并没有多大改变。方案中的一些建议,仍旧沿袭该会过去的思维。例如,认为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提名的标准、限制候选人数目的规定,以及要求废除立法会要求议员议案必须获得两方面过半支持的规定,等等。

  不论如何,大律师公会能回归法理、回归对香港新宪制秩序的尊重,应该得到肯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该会坚持一个与《基本法》完全相悖离的“公民提名”,则无异于自毁声誉,没有人希望见到这一结果。

  大律师公会的方案否定了“公民提名”,实际上也等同了否定“国际标准”,这对反对派的“电子公投”必然会产生重大的负面效应。试问,连香港的主要法律界人士都不认为“公民提名”合法,那么,“公投”与“佔中”又有何理据?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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