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摘要指,行政长官必须透过提名委员会产生,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有广泛代表性”,明确排除一个由全体选民组成的提委会。公会不接受立法强制提名符合某些条件的人,例如属于某个政党或得到某个数量选民支持,即政党及公司直接提名方案。
公会又指,提委会的民主程序应确保产生多名候选人,而“多”不单指是人数,亦指政治多元,因此宪法容许提委会採用较低的提名门槛,容许获得相当数量登记选民推荐的申请人成为特首候选人,但这样并不代表一旦能获某数量的选民推荐,就应该被提委员会作例行公事或“橡皮图章式”的认可。公会同时反对在选举法例引入额外条件,要求参选人“爱国爱港”,认为在法律上会备受质疑。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则认为,初步看过公会的建议书后,觉得建议是以事论事,及根据法律观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