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普选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时,有一种声音认为提委会的人数越多越具“广泛代表性”,甚至有反对派提出提名委员会要由全体300多万的选民组成,这样才称得上是“广泛代表性”。这种论调似是而非,表面说起来是“让更多的市民更直接地参与到行政长官的提名程序中”,但实际上既违背了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更违背各界别各阶层普及均衡参与的真正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列明,特首普选的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现时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同看《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选举委员会共800人,由下列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200人;专业界2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立法会议员、区域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
“广泛代表性”并非指人数
由此可见,提名委员会组成需具“广泛代表性”所指代的并非人数,而是界别的代表。归根究底,“有广泛代表性”背后的理念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均衡参与”。一方面确保社会上不同的阶层都有发声的权力,同时亦有效地抑制民粹主义的疯狂发展。正如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所言:“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得到各个阶层的人支持,才能为香港的各个阶层服务。”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是香港各阶层的“代表”,如果真的由300万选民自己构成提名委员会,那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则称不上是“代表”。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就曾直接提出:“如果由所有选民构成提名委员会,那提名委员则不再是代表,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再从可行性上看,如何令300万人的提名委员会有效运作,如何避免提名程序与真正的选举程序重复,这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总而言之,提委会的组成不是靠“人海战术”,而是代表性越广越好。当然,在此基础上去讨论如何扩宽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这才是各界应该聚焦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