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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有必要弄清楚"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含义

“一国”在概念上并不能等同于单一制或授权自治,但在《基本法》的语境中, “一国”除了领土完整的意义外,却还包括了单一制的含义或者中央主权的含义。

  三、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来说,世界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由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典等都是单一制国家;美国、英国等都是联邦制国家。两者的区别是:第一,单一制国家由中央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第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但联邦成员国则不同,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联邦成员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在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各有其权力来源。联邦成员国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是各自把权力交与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一部分管理该成员国内部事务的权力。在单一制国家里,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一级的建置都必须由全国人大批准。我在和香港社会的交流中,发现不少人对单一制这个法律概念比较陌生。

  四、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中国宪法第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和集中都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民主集中制原则已体现在香港《基本法》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精神,而《基本法》中有关中央对香港宪制性管治权的种种规定(尤其是行政长官既要对特区负责,也要对中央负责的规定)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精神。

  五、中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香港《基本法》第19 条第2 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这里的“等”表明特区法院无管辖权的国家行为不限于国防和外交两项,宋小庄博士在他的博士论文《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中认为“国家行为”应该是指国家机构的行为,而“国家机构”按我国宪法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7 种。按照宋博士的观点,这7 种国家机构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香港特区法院是无管辖权的。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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