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1月29日讯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于去年4月8日出席香港大学系列讲座时,以“解释香港宪法之我见”为题发表演讲。他当时开宗明义地指出,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成文宪法,即《基本法》为普通法的实施提供保障。
马道立指出,香港的宪制和现行的司法制度,要求法官判决时,须对法律条文作出清晰、充分的解释,对于不属于《基本法》适用范围的普通法条文,在处理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时,应受《基本法》限制。他以1997年的庄丰源案为例,指根据《基本法》24条相关条文,案件受《基本法》的约束。他说,本港法官判案时,在普通法原则的前提下,不仅须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亦须考虑条文的“目的”(purpose)和“处境”(context)等客观准则,避免仅从字面、技巧上狭隘地解释条文。同时他强调,法庭不可随意地赋予条文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