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袁国强在本报撰文指出,当《基本法》明确指出由提委会提名,“其他人士或机构不可能同时享有提名权” 资料图片
大公网1月29日讯(记者 张绮婷)政府一直以开放、兼听的态度进行政改咨询,聆听各方意见。面对社会热议的“公民提名”及“政党提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昨日在本报撰文,首次以特区政府和政改咨询重要官员的身份,正式回应有意见认为《基本法》没有明确禁止“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不代表两者不会违反《基本法》。他指出,根据普通法的诠释原则,当法律文件只明确列举某特定人士、机构或情况,则代表同时排除其他情况。因此,当《基本法》明确指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其他人士或机构不可能同时享有提名权”。他指出,“‘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并非落实普选的唯一途径”,希望社会各界依据《基本法》,以务实的态度处理提名议题。
反对派在政改咨询开始前已提出“公民提名”,政府一直未有加以评论,因此袁国强早前被指对“公民提名”态度“暧昧”。他昨日在本报撰文表示,个别提名方法是否合法,涉及《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基本法》第45条“十分清晰”地指出,行政长官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因此,政府一直强调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若任何提名方法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实质提名权,都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基本法》。
引马道立演讲作解说
袁国强逐点反驳一些社会论点。有意见认为《基本法》为宪制性文件,是一份“活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因此解释应配合时代转变的需要。袁国强认为意见虽然符合解释《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但却忽略了《基本法》第45条的“清晰文字”。他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2013年4月以“诠释香港宪法之我见”的演说作为解说,表示普通法在诠释《基本法》时,会透过相关条款的文字去理解其背后目的,“若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棱两可之处,则也许没有空间或需要去作进一步推敲”。
他又说,《基本法》为一份“活的文件”的论点,“并不足以令公民或政党提名变得符合《基本法》”。虽然诠释宪制性文件时可考虑时间和环境的改变,但法院不能单以此为理由,无视相关条款的清晰文字,否则法院便会顿时变成立法机关。
至于,有意见认为《基本法》没有明确禁止公民或政党提名,因此两者不会违反《基本法》。袁国强首次清楚表明,普通法的诠释原则(expressio unius原则)表示,“当法律文件只明确列举某特定人士、机构或情况,则代表同时排除其他人士、机构或情况。因《基本法》第45条只明确指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其他人士或机构不可能同时享有提名权。这原则的逻辑显而易见”。他举例,《基本法》第59条说明特区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机关,第62条则列举其职权,《基本法》内没有明确指立法会不能行使行政职权,“难道可辩说立法会有权取代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吗?”
混淆提名权和提名程序
袁国强又特别提到,公民党与香港2020在其所谓解“毒”政改咨询文件中,指政团提名和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对提名委员会须“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规定,袁国强认为,上述观点混淆了“提名权”和“提名程序”,以及“提名”与“推荐”的概念。他以公民提名为例,指出若某人获得一定数目的选民支持,提名委员会便无法拒绝提名,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权会变得有等于无,因此该建议不可能只涉及提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