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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强接受大公报专访强调 提委会拥实质提名权

政改咨询展开已近两个月,身为“政改咨询专责小组”成员的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接受本报专访时坦言,社会就政改的意见分歧仍很大,他希望各界用理性、包容、务实的态度去商讨,寻找办法收窄分歧,而不是如部分人所言:“无‘公民提名’就中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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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袁国强接受大公报专访时坦言,社会就政改的意见分歧仍很大/本报记者蔡文豪摄

  【大公报记者 石璐杉 张绮婷】政改咨询展开已近两个月,身为“政改咨询专责小组”成员的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接受本报专访时坦言,社会就政改的意见分歧仍很大,他希望各界用理性、包容、务实的态度去商讨,寻找办法收窄分歧,而不是如部分人所言:“无‘公民提名’就中环见。”而早前被指对“公民提名”态度“暧昧”的袁国强透露,他将很快提供资料澄清。他指出,现时无需争拗是否用“机构提名”一词,最重要的是“实质提名权在提名委员会”。

  现时政改问题的很多争议都围绕着“公民提名”展开,有人企图挟“公民提名”以令提名委员会,更有甚者称,若“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就应修改《基本法》。对此,袁国强表明,《基本法》是整个香港最根本的法规,而一份宪制性文件不可能轻易做出修改。就“公民提名”的问题,他希望各界思考:“公民提名”是否违反《基本法》?若不用“公民提名”,是否有其他方法?如果有其他方法,为何要为了一个方法来修改《基本法》?袁国强又指出,若贯彻《基本法》第45条已经可以兼顾到社会上不同阶层、不同界别的利益的时候,“是不是无一个需要去修改《基本法》,特别是符合某些人的要求呢?”

  将适时澄清“公提”

  对于有报道指政府会在咨询三个月后开始具体评论方案,袁国强表示,政府对此暂时没有一个时间表,要看情况而定,如果社会上就某些议题讲得特别多,当局认为需要做某个程度的澄清,就会适时提供一些观点给社会上不同人士去思考。他说,未必要等三个月这么长时间,预计“好快有资料”。但有的人担心政府若不尽快就“公民提名”清晰表态,会让市民无所适从。袁国强坦言,“针无两头利”,平衡利弊之下,他认为容许多些不同意见和讨论是好事。

  政改咨询中另一焦点问题在于“机构提名”是否是对《基本法》的僭建。有人说政府和中央官员僭建《基本法》,因为《基本法》45条和其他条文,没有用机构提名这个名称。袁国强指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用“机构提名”,纯粹是想解释《基本法》45条中提名委员会的性质,而联系他讲话的上文下理,李飞更是在比较提名委员会与现时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运作。

  袁国强指出,现在的选举委员会,如果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人寻求到一定票数的人的提名,就可以参选之外,也是这些人去投票。但有普选的时候,情况不同的地方就是:提名权不是个人,而是提名委员会这个提名机构;提名之后,是香港市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袁国强说,无论讲提名委员会称作机构或是单位,最重要的角度是:不是个人去提名,不是委员会的成员个别去提名,而是提名委员会整体去提名。“整体提名如何去做,就是(《基本法》)45条讲的民主程序,关键就在这里。”至于是不是“全票制”,需要1/8或是1/10的票数才能“入闸”,以及选多少位候选人出来,袁国强认为,这些问题都是相关的,也正正是政府在咨询文件提出的问题。

  绝不能凌驾基本法

  对于“机构提名”的争论,袁国强指出:“这些已经不是演绎的分别,而是解说(的不同)。有的人觉得你这样解说,已经是僭建了,我觉得这种反应有点过了。”而“真普联”批评政改咨询文件将“机构提名”列为提名程序的必要要求,是将个别北京官员的言论凌驾于《基本法》,对此,袁国强强调:“就‘机构提名’这件事,我绝对不同意。”他指出,李飞提出“机构提名”,是希望提供一个解说,令香港人明白,令大家在讨论《基本法》45条时有一个更清晰和容易的讲法。袁国强强调,一直以来,中央和中央的官员,都十分强调整个政改应该要严格依照《基本法》来处理。“我看不到有什么原因要凌驾《基本法》。”

  袁国强表示,政府一直呼吁各界用理性、包容、务实的态度去商讨政改问题,在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可以找一些办法去寻求如何收窄分歧。“‘机构提名’,你用不用这个名词并不重要,因为你最终都是讲提名委员会,最重要的是你承认,实质提名权在提名委员会。”袁国强强调:“这是最重要的基础,只要大家对这个基础有一个共识,用不用‘机构提名’都不重要。”他说,这正是“有商有量”,“只要你不违反《基本法》,我们就用第二个方法去倾。但你不要说现在完全推翻提名委员会的权力。”他又指出,有些人讲“你不同我讲公民提名,就中环见啦”,他质疑说:“这样的态度,是不是在讨论这么大的议题的情况下,是需要政治妥协的情况下,一个正确的态度呢?”袁国强相信大家都可以有自己的答案。

  热点问题逐个谈

  谈“公民提名”

  “若不用‘公民提名’,是否有其他方法?如果有其他方法,为何要为了一个方法来修改《基本法》?”

  “机构提名”

  “‘机构提名’,你用不用这个名词并不重要,因为你最终都是讲提名委员会,最重要的是你承认,实质提名权在提名委员会。”

  提委会组成

  “重点是,当同一份法律文件,同一个字或者词在两处不同地方出现,即是在《基本法》45条及附件一都同时见到“广泛代表性”,一般情况,法律上有个概念,除非有特别原因,否则都有一致性解读。”

  “占领中环”

  “我作为律政司司长,无可能鼓励别人去做违法的事。有人说这种讲法是狭窄的法治理念,我不同意。法治有好多层面,但其中一个最基本的,是守法及尊重法律。如果一个社会,鼓励人不守法,或者市民不尊重法律,好难再讲其他层次、层面的法治。”

  司法独立

  “讨论法官判决本身不是一个问题,只是当它超越某一个恰当的界限才是一个问题。”

  工作压力

  “现在的政治环境与以前不同,自己的看法是有无压力都用同一标准去做,不赞成为了某些政治利益而扭曲某些事,我觉得最终是以法律及香港长远利益做标准。”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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