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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讨论如何达致均衡参与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订明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可参照”现时选举委员会,在政改咨询中如何解读“可参照”引发热议。他又说,提名委员会组成须体现广泛代表性,令各个界别的利益得以兼顾,至于如何符合均衡参与,可以让社会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订明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可参照”现时选举委员会,在政改咨询中如何解读“可参照”引发热议。袁国强表明,在《基本法》第45条及附件一都同时见到“广泛代表性”,一般情况下都作“一致性的解读”。他又说,提名委员会组成须体现广泛代表性,令各个界别的利益得以兼顾,至于如何符合均衡参与,可以让社会讨论。

  被问及“可参照”的意思如何理解,袁国强解释说,“可参照”的说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的决定中出现。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的权力,可以解释《基本法》;而2004及2007年的决定都是源于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因此2007年的决定是根据《基本法》条文产生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袁国强进一步指出,不论是哪一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大家在理解时都要顾及《基本法》的背景及条文:《基本法》第45条中,提名委员会是有“广泛代表性”;而《基本法》附件一的选举委员会,都具有“广泛代表性”。他续说:“重点是,当同一份法律文件,同一个字或者词在两处不同地方出现,即是在《基本法》45条及附件一都同时见到‘广泛代表性’,一般情况,法律上有个概念,除非有特别原因,否则都作一致性解读。”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提到均衡参与可令各个界别的利益得以兼顾,“调转头如果不参照,又如何做?有人会说空间大好多,但问题是不参照,出来的情况会否不能符合兼顾各阶层的利益及均衡参与,这是关键的考虑。”至于提名委员会的四大界别以至之下的38个组别如何区分,袁国强说,这是可以让公众讨论的,但强调大家应以四大界别作为讨论基础。

  就如何体现均衡参与,袁国强说,当局正在收集意见,现阶段听到的意见主要是两方面:第一是界别上要均衡,例如有建议增加民选区议员,而政府就要考虑是否其他如工商界别都要加大基础;第二则是各个界别数字上要均衡。但袁国强指出,任何情况都不能单纯看某个界别意见,一定要顾及其他因素作全面考虑。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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