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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晴写真:勒索政治本钱的政客可耻

  政府刚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咨询公众,政界已沸沸扬扬,各占山头叫价,应否公民提名、多少人可以“入闸”和候选人的条件等等,十分热闹。笔者希望能从以法论理的态度,表达一下对部分问题的见解和感受。

  毋庸置疑,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和成功基石。所以,社会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行事,除非经法院裁定或透过法例赋予立法机关的修订机制。

  “一分钟判官”蚕食法治

  可是,在公职人员执行法例时,部分人会期望甚至要求他们选择性执法。例如,现行法例对“无能力犯罪”者的界定,只有“14岁以下儿童”一项,没有其他年龄、贫富和政治取向等差别,但“咁老你都拉?有无搞错!”“咁你都拉?正一保皇党!”这些论述渐渐成为本港社会的主流。当人人都成了“一分钟判官”──用一分钟时间看新闻片段的一部分,然后集体公审,再以网络极速传播。这种危险的、近乎于犬儒主义的思潮,正日渐蚕食香港法治的根基,甚至被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断送香港的将来,包括我们应有的普选机会。

  《基本法》第45条列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清楚说明行政长官必须由提名委员会提名,那些不断鼓吹必须以“公民提名”、或者“公民提名,委员会确认”的政客,根本无视《基本法》的规定和法治精神。

  在现行的机制下,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由提名委员提名,故此“公民提名”明显是违反《基本法》的。其实,我们只要加强提名委员会的民主成分,例如各界别人士分别以一人一票的选举办法,选出提名委员,甚至规定提名委员必须以“选举人”的方式,如实反映选民投票意向等,足以使提名委员会完全反映各界市民的意愿,这岂不比争取与法律相左的“公民提名”更实事求是吗?

  另外,有部分政客不断放出所谓“假普选”的讯息,指中央官员提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爱国爱港等要求,是打压他们参选的机会。这不禁使笔者慨叹,部分政客连自己的政治取向──最起码是公开的政治取向是什么都搞不懂。

  根据《基本法》第43条,行政长官须“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若你公开憎恶或煽动推翻“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这两个《基本法》规定你需要向其负责的政治组织,还能合法地去当特首吗?

  以上这些例子,说明一些政客以挑拨市民情绪的手法,去争取他们违反法律的特权。试问这是真的为香港好,还是他们为了做他们永远的反对派,不惜把本来就唾手可得的普选机会白白断送,从而割裂社会,搞一场捞取政治本钱的小丑骚而已呢?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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