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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引述李飞:“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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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梁美芬认为,现时应集中讨论“广泛代表性”,扩大提委会的人数基础。

  【记者龚学鸣报道】对于“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昨日在电台节目指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访港出席各界午宴时明确表示,“公民提名”绕过提名委员会,不符合《基本法》。梁美芬说,基本法四十五条写清楚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并非“提名委员会等”方法,特首候选人不可有其他方法产生。她认为,现时反而可以集中讨论“广泛代表性”,扩大提委会的人数基础。

  应集中讨论“广泛代表性”

  梁美芬说,当日李飞来港时,她在各界午宴上向李飞提出两个问题,包括:“公民提名”是否不符合《基本法》,以及提委会是否要参考四大界别。梁美芬引述李飞的说话指,任何直接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方案都不符合《基本法》,因此“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

  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指出,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梁美芬续引述李飞说话指出,提名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提名程序和组成仍有讨论空间,所以李飞指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是“八九不离十”。

  至于现时的选举委员会是否有广泛代表性,梁美芬表示,现时选委会有一定代表性,但可以扩阔。她说,其实可以有中间的方案,“既可参照四大界别,鼓励界别扩大选民基数,同时新增一些界别,如由选民直接选出一些提名委员会委员,一步一步去思考。”梁美芬又说,李飞的说话不应用释法形容,他作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他只是公开说明那些字眼和规定。她强调,45条是讲述制度,不是筛选与否问题,而是要根据宪制。她反问,为何当日委员会起草不是写明“由一个普选产生的提名委员会去透过民主程序再普选产生”,而是写广泛代表性。梁美芬强调,要从各党派的不同点找出共同点。

  出席同一电台节目的公民党余若薇却无视法理基础,辩称“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她死撑说,“公民提名”符合民主程序,是普及而平等的,因为只要要求提名人争取到一定数量的选票就可以入闸,而且实际上是可操作的。选民只要向选委会提出行使提名权,获取证书,之后便可以核实身份云云。

  陈文鸿驳斥余若薇观点

  对于余若薇强称《基本法》允许“公民提名”,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陈文鸿表示,不相信“公民提名”比“提名委员会”民主,因为若要获得一定数量的公民联署签名需要庞大资源,并非一般人可做到,很容易引致“金权政治”。他亦指出,现时就政改问题的争议,在于内地与香港的法律文化差异,“内地法律写了准许便准,不写的就不准;而香港的普通法,只写下不准的,没写的则可能不准。”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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