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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南:揭穿余若薇反政改真面目

  余若薇在明报发表了题目为“法律变成包装政治的花纸”的文章说:“政改咨询文件终于出炉。焦点是不能超越法律。但文件引述为法律依据的是京官在解释如何理解《基本法》及人大决定;只字不提《基本法》第39条订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香港,只字不提《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选举权应‘普及而平等’”云云。

  香港的宪制文件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讨论香港的政改,应该按照宪制文件行事,而不是按照《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余若薇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香港”论,实际上是对公约的歪曲和擅改,在香港另外搞一套宪制,抹黑特区政府为政改而提出的咨询文件,煽动香港市民反对按照《基本法》推动政治制度向前发展。

  歪曲“人权公约”适用范围

  情况恰恰相反,英国人七十年代签署这个条约的时候,加上了保留条款,在香港并不推行普选制度。基本法第39条原文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适用香港的部分,才会在香港实施。不适合部分,就不会实施。

  中英联合声明还写得很清楚,“行政长官由协商或选举产生”。这样就是宪制的文件的原意。根据有关规定,只有英国才能撤销其保留的条款,英国于回归前没有这样做的话,而中国即使想撤销也不可能。所以,香港要落实普选,讨论行政长官的选举和提名,就只能以《基本法》为唯一法律依据;不承认香港特区普选的这个法源,就根本无从搞普选。余若薇拿出了人权公约招摇撞骗,只能说明她别有用心,刻意误导。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讲“普及而平等”,也仅仅是指投票选举权,并不是指提名权和被选举权,也并非具体的选举模式。世界上有将近190个国家,包括西方的国家,选举的模式都是完全不一样的,并不存在一个所谓国际的标准模式。美国和英国的选举制度,就不一样。美国和欧洲大陆的国家,选举模式和计票模式,更加不一样。

  将来香港按照《基本法》普选行政长官,也是香港选民“一人一票”,达到公约“普及而平等”的原则。选举的模式,则按照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宪制文件的规定,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余若薇一直以不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b款,来定义香港普选的标准,并声言此为“国际标准”。这完全误导了香港市民。余若薇的用意不过是想藉此将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旨在用“国际标准”来压低、对抗《基本法》规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争夺普选的主导权。这就暴露了余若薇完全不尊重《基本法》的立场。

  误导“一人一票”选举权利

  关于提名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提名方式都不一样。联合国也认为,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可按虓硗a的社会经济、政治的情况和其历史发展而找出一套最适合当地的选举方法。香港第一届的行政长官选举,就此采取了选举委员会提名的方式,《基本法》和人大的决议也作出了规定,行政长官的提名权在选举委员会或者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四部分人的结构组成,附件一有明确的说明。提名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是性质完全相同的,《基本法》45条规定了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式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明显地规定了产生候选人的程式和方式与选举委员会不一样。

  因此,2017年普选特首方案必须按香港一路走来的宪制发展,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落实,如果我们不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最终在政治上是过不到关的,即得不到中央的认可。

  余若薇现在提出的“公民提名”、人权公约凌驾于《基本法》都是毫无道理的,这样不过是余若薇把人权公约作为反政改咨询的拙劣表现而已。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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