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国强亦认为,“筛选”的讨论空泛,世界各地的选举制度也有一定程度的规限,问题在于是否合理。被问到“机构提名”的要求是否突显筛选机制,袁国强回应,根据《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和解释,现时的选委会性质与提名委员会不同,选委会是以成员作提名,所以理解《基本法》时要分清楚两者的分别,并不是划地为牢。他又说,07年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亦有提到“若干”名候选人,是有法律效力,绝不是“僭建”在条文中。
候选人设限做法合理
对于有议员质疑当局在咨询时提出提名委员会属于机构提名,以及提出为候选人数目设限是设限,袁国强表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文件有提及“若干名”候选人的字眼,因此必须考虑有关字眼的意思,就候选人数目咨询社会意见。而民建联李慧?表示,认同林郑月娥说政改进入大直路,认为社会除了在政治层面上,亦要顾及实质需要,认为为候选人设限的做法合理。
经民联梁美芬表示,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来港时,曾问过他有关“公民提名”的意见,并引述对方指“公民提名”不符合有关规定。林郑月娥说,任何令提名委员会“废武功”的建议,或许不符合《基本法》45条,但现阶段对个别方案不作评论。她又说,明白在政策制订过程中,各团体会有“叫价”情况,但希望议员负起宪制责任,为落实普选凝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