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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参照李飞提名须过两关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认为,参考李飞早前的讲话,提名委员会要经两个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但亦有法律学者认为,机构提名只是中央官员的个人意见,并非法律条文。

  政改首阶段谘询其中一个重点议题,是提名委员会怎样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谘询文件提及要考虑民主程序如何体现机构提名的要求。

  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早前访港会见特区官员时,就何谓民主程序举了例子。有意参选特首的人,必须向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取得若干提名,成为推荐人选,但过了第一关后还有第二关,就是提名委员会要在推荐人当中,以适当的方式选出候选人。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指出,提委会可以于第二关以投票方式选出爱国爱港的候选人,并体现整体意志。

  不过,公民党的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指出,基本法并无写明提名委员会必须体现机构提名,认为政府的谘询文件不清晰。他又认为,谘询文件的表达不恰当,政府有必要澄清。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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