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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谈候选人提名:可采两步骤 先推荐再提名

  李飞指出,提委会提名是机构提名,提名候选人的“民主程序”应当符合三项要求

  大公网11月23日讯(记者 朱晋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昨日与特区政府官员和行会成员座谈时,对《基本法》规定的特首候选人提名制度作出深入解读,强调提名委员会应由四个界别组成,并引述港人意见指,提名委员会作机构提名时的“民主程序”,可进行先由“若干提委会委员推荐人选”,再“以适当方式提名”两个步骤,社会应深入加以讨论,凝聚共识。

  根据《基本法》第45条,行政长官普选的候选人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李飞昨日早上与特区政府班子座谈时,先后对“提名委员会应当怎么产生和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性质和程式”以及“怎么确定特首候选人数目”三个法律问题发表见解。

  提委会应四界别组成

  李飞首先指出,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提委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有充分法律依据,因为“广泛代表性”在《基本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中有确定含义,体现在推选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由四个界别、每个界别有同等比例成员组成,提委会的组成原则是相同的,“应当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区域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等四个界别组成。”

  李飞又强调,基本法起草时,由立法机关提名特首候选人的方案最终被否定,由提委会提名特首候选人,是当年香港社会的共识。他又说,《基本法》起草时曾出现许多特首产生办法的方案,逐步形成两个主要方案: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和由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香港《基本法》第45条和附件一的规定,是这两种方案妥协的结果。

  民主程序符合三要求

  李飞续指,提委会提名是机构提名,提名候选人的“民主程序”应当符合三项要求,一是提委会所有成员在参与提名时具有同等的权利,二是所有符合法定资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委会争取提名,三是提名结果必须反映提委会的集体意志。

  李飞又提到,香港社会已对“民主程序”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例如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由若干提委会委员提出特首候选人的推荐人选,二是在获得推荐的人选中以适当方式提名产生特首候选人,“这方面需要香港社会深入加以讨论,凝聚共识”。他又说,将来提委会提名特首候选人的行为和目前的选委会选举特首人选的行为,肯定会有很大不同,因为在普选情况下,决定谁能当选特首的权力在选民手中,提委会的提名行为必然深受到选民投票取向的影响。

  规定候选人数目合理

  在特首候选人数目方面,李飞强调,提委会应提名多少名特首候选人,是制定特首普选制度时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规定候选人数目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根据香港实际情况,规定适当的候选人数目,在确保行政长官选举成为真正有竞争的选举的同时,可以避免候选人过多带来的选举程式复杂、选举成本高昂问题,有利于选举在庄严、有序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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