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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林焕光是无能还是卸责?

人们要问的是,林焕光对发牌事件有不同意见,为什么不在行会会议上提出,而要选择冲击行政主导、冲击保密制的方式发表,令到特首和政府的施政增添困难?

  行政会议召集人林焕光,昨天在一个公开场合回应免费电视发牌事件,指特首会同行会作出的决策与广大市民的普遍期望有“过大落差”,希望特首梁振英就整个过程作出“深切检讨”。

  林焕光为前资深高官,复出掌“平机会”,梁振英上任后邀请他加入行会并委为召集人,各方对其能够充分发挥行会职能、稳守行政主导,都颇有寄望;然而,就在行会保密制和行政主导体制在发牌事件中受到冲击和挑战之际,他昨天却“反其道而行之”,突然公开作出质疑、否定发牌决定的言论,这就不能不令人感到大惑不解以至吃惊的。

  根据基本法有关规定和一贯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导体制,特首会同行政会议作出的决定就是最终的决定,除了司法复核外不容质疑和推翻,否则,政府管治将无法运作,社会也会陷入无休止的争拗和混乱之中。对此,作为资深前高官、作为现任行会召集人,林焕光应该比谁都更清楚其利弊,也比谁都更有责任来维护这一体制不受冲击,但眼前事实却是,在关键时刻对行政主导和行会保密制“落井下石”的,恰恰就是林焕光本人,这实在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而更重要的是,林焕光昨天强调,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就发牌事件作出的决定,与广大市民的普遍期望有“过大落差”,这里面,最少有两点是并无根据以及难以自圆其说的。

  首先,政府施政,包括特首会同行政会议作出重大决定,首先需要依据的到底是基本法、是特区法律、是港人社会的整体利益,还是一部分人的民意?

  就以发牌事件而言,政府已再三申明,只发两个新牌是基于顾问报告的分析和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目的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出现中途倒闭和人员失业的局面,而综合三个申请者的经验和财力,“奇妙电视台”和“香港电视娱乐台”优于王维基的“香港电视”乃是客观的事实。如此无论是从施政以至程序公义而言,发两个牌都是负责任、合法和合适的决定,也完全符合市民的整体利益,包括将免费电视台的数量由两个倍增至四个,市民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节目质素也有望逐步提高。如果在发牌事件上要说民意,这就是最大的民意。

  至于说,有部分市民及业界人士认为应该发牌给王维基,这当然也是一种民意,但政府决策不可能只看民意、更不可能只看一部分民意,否则,政府的施政就会失去方向、无所适从,结果就是令更多的市民不满意。

  其次,即使只以民意作为决策的唯一依归,社会上的声音也不是“一面倒”的,支持王维基的固大有人在,支持政府依法施政、维护行政主导和行会保密制的民意难道不是更为强烈和明确?何以林焕光会只听到前一种声音而听不到后者?

  同样令人费解的是,林焕光作为行会召集人,他对发牌事件有责任、也有权利在行会内部讨论时提出意见,根据基本法规定,特首在作出重大施政决策前必须征询行会意见,如果行会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不为特首所采纳,必须记录在案。也就是说,特首有权“拍板”作最后决定,但不能完全无视行会意见,“只手遮天”。那么,人们要问的是,林焕光对发牌事件有不同意见,为什么不在行会会议上提出,而要选择冲击行政主导、冲击保密制的方式发表,令到特首和政府的施政增添困难?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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