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香港在线 > 香港政情 > 正文

热闻

  • 图片

郝铁川:港非美式三权分立下的行政主导

对于有人指本港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下的行政主导”,中联办宣传文体部部长郝铁川昨日在《明报》撰文表示不敢苟同,他认为这不符合基本法中关于行政长官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含义。

\

  【记者吴维思报道】对于有人指本港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下的行政主导”,中联办宣传文体部部长郝铁川昨日在《明报》撰文表示不敢苟同,他认为这不符合基本法中关于行政长官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含义。他亦认为,三权分立下的三权是三个平行主体之间的制衡关系,但不适用于香港的三权。他表明:“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是来源于美式三权分立体制,而是来源于对原来港督制度的继承和改造。”

  邓小平否定三权分立体制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可以高居于立法会和法院之上直接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郝铁川表明,根据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央政府负责,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但香港立法会和法院并不直辖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等,“如果将香港政治体制说成是三权分立下的行政主导,那就等于说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下达的指令还要受香港立法会和法院的制衡,显然这不符合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含义。”

  郝铁川又指出,“三权分立下的三权是三个平行主体之间的制衡关系,但香港的三权不是平行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长官不仅要对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负责,而立法会虽不直辖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会通过的法律拥有备案审查权、发回权等监督权;特区法院虽不直辖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也拥有审查权,特区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因此这三者无法构成平行主体而开展互相制衡。”

  郝铁川又引述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后在其《百年屈辱史的终结─香港问题始末》一书的内容,指当年基本法起草期间邓小平曾否定三权分立体制。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方面,香港委员中多数人主张三权分立,行政主导;少数人(李柱铭、司徒华)主张三权分立,立法主导。1987年4月,邓小平在会见参加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起草委员时,批评了“三权分立”的提法。他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在邓小平讲话的第二天,专题小组负责人对香港记者作了解释,说:“小组较早时确定的政治体制,不是真正的‘三权分立’,只是指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因找不到大家了解的名词,就借用了‘三权分立’一词。”从此以后,起草委员会及有关专题小组即不再用“三权分立”的说法。

  特首制对港督制有所继承

  郝铁川亦指出,在基本法起草期间,1987年7月英方向中方提交了《有关衔接的问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文件,并附: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三份纪要。文件提出,“应由一个强的行政机关领导政府,但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要有适当制衡,而两者之间也要保持合作的关系”,“政治应鼓励地方领袖不需要依靠政党而产生”,“政制应让一些能够对行政决策工作作出重要贡献、能干而又不偏不倚的公务人员提供效率而稳定的行政管理”。关于行政长官的职权,纪要在列举港督(不是作为立法局主席)在立法局拥有的权力之后说,如果行政长官要有效地履行他作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的职责,看来有需要保留港督的大部分权力。并说,“批准或拒绝批准立法局通过的法律”和“解散立法局”两项权力,“对于行政长官在宪法上的地位来说尤其重要”。

  基于上述原因,郝铁川说,草委们开始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怎样对原来港英时期的政治体制进行创造性地转换。即:如何给予原来港英时期专制的政治体制注入现代民主元素,使新的特区政治体制既能符合现代民主原则、又能保持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因此,行政长官制度对港督制度有所继承,亦有所改造。

  • 责任编辑:张琦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