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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戴氏“高层次法治”说站不住脚

较早前,笔者读了戴耀廷教授发表的《法治所需的法治文化》一文,深感该文提出的思想暗藏危险之处,故特撰此文以驳斥其非。戴耀廷唯心地认为香港人满足于“低”层次的法治文化,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高”层次法治文化,所以要透过“佔领中环”去教育他们。

  较早前,笔者读了戴耀廷教授发表的《法治所需的法治文化》一文,深感该文提出的思想暗藏危险之处,故特撰此文以驳斥其非。

  其实,戴耀廷的“佔中”理论不难理解。首先,他认为香港的法治程度已达到一定的水平,但由于他心目中那种所谓“符合国际标准的普选特首方案”没有建立,故认为目前“有法必依”的法治程度仍未够高,要透过“公民抗命”去追求一种“以法达义”的“高”层次。他甚至预言,如果香港的法律文化不能达到“以法达义”的境界,则“法律体制向下滑落至较低层次的法治是完全可能的。”简而言之,他认为要保护“高”层次的法治就必先破坏“低”层次的法治文化。

  贬港法治文化“低层次”

  戴耀廷的这套逻辑看似完整,实则千疮百孔。笔者现谨指出以下几点,供各位参考。

  首先,戴耀廷唯心地认为香港人满足于“低”层次的法治文化,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高”层次法治文化,所以要透过“佔领中环”去教育他们。他说:“香港市民过去对公民抗命认知有限”,认为香港人缺乏“批判思维”。这套理论一点都不新鲜,只不过是柏拉图“犯错源于无知”的“翻版”而已。众所周知,这套理论不会带来民主和平等,反而会带来专制、高压的阶级式统治,正好把不民主的事情合理化。笔者不认为香港人是无知的,也许只有达到戴教授的程度才感受得到吧!

  如此,戴耀廷便引出下一道命题:“有法必依”是无知的,属较“低”层次的法治文化。引用他的原文:“香港的法律体制在限权方面已基本上符合要求”,留意他用了“基本上”这三个字,言下之意即“勉强达标”。若你问问香港的法官,香港的法治在国际上是否只属“勉强达标”的程度,我很难想像法官们会用力点头。如此说法等同否定香港过去多年发展出来的普通法。一个本地法律学者可以说出这样的话来,实在教人摸不?头脑。不过,同时他又说:“香港的法律体制所要实践的法治,已超越‘有法必依’的层次,而达到‘以法限权’的层次。”如果香港人已超越了“有法必依”,那么戴教授认为他们有没有“批判思维”呢?如已超越“有法必依”,那又为何只属“勉强达标”?

  鼓吹以“佔中”教育大众

  德国哲学家波普尔的名著《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反对专制思想(包括柏拉图)。讽刺地,他的主张恰好反驳了号称“民主”的“佔中”。波普尔指出,所有声称追求“高层次”的思想都是伪科学,因为真正的科学是要一步一步来的,你真正看得见的便只有下一步而已。戴教授的理论危险之处,在于他硬把法治分为“高”、“低”两个层次。为了追求“高”的、遥远的层次,而不惜挑战最基本、最贴身的法律。如果戴教授认为“没有公义便没有法治”,那么我们一样可以说“没有法治便没有公义”。英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朗公爵(Lord Brown)2006年的判词中说,若然一个孤立的权益和一个清晰的、合法的权益发生冲突,那么前者便不会存在。(见Leeds City Council v Price/Kay v London Borough of Lambeth [2006] UKHL 10,第207段)换言之,除非这个“高”的层次是一些清晰的、有例可循的东西,否则便不应随便放弃现有的基础,这也符合普通法的精神。举例说,如是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普选特首方案”而“佔中”来挑战法律,我们必先弄清楚什么叫“符合国际标准”?第一,基于香港的独特政治现实,国际间没有普选特首的先例可遁;第二,何谓“国际标准”仍存在不少争议。到底是理论上的“国际标准”还是实际上的“国际标准”呢?若是前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无意压倒《基本法》(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来确认《公约》);若是后者,其实并不存在单一的标准(各国都对《公约》存在不同程度的保留)。“佔中”的前提有太多未触及和未解决的问题。本来,戴教授作为发起人有责任去处理这些问题,但他故意绕过,一蹴而就地鼓吹“佔中”,讥讽反对“佔中”者“性本恶”。笔者奉劝他必须勇于面对“佔中”的理论问题,不应只顾及他的主观愿望。

  最后,戴教授那个“没有‘高’层次法治便会连‘低’层次法治也保不住”的说法,既没有理论基础,也没有实例支持,实在很难站得住脚。以往殖民地年代也没有普选,但香港人和国际社会都信赖本地的司法制度。由此可见,司法制度本身是否公平公正,与行政、立法机关的组成没有必然关系。反而,香港人一贯以来尊重法律的良好文化,才是维护优良司法制度的真正原因。

  作者 曾锦铨 青年区动副主席,时事评论员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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