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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脱离基本法 港无普选

反对派近日多次公开表示,普选行政长官时要以公民提名的方式拣选行政长官候选人,变相剥夺提名委员会的权利。他指出,《基本法》第45条并没有完全否定公民提名,但若只是用作确认申请人或准候选人,仍由提名委员会行使提名权,则没有违反《基本法》。

  大公网9月12日讯 记者吴维思报道:反对派近日多次公开表示,普选行政长官时要以公民提名的方式拣选行政长官候选人,变相剥夺提名委员会的权利。《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接受电台访问时表示,若公民提名只是确认申请人的资格,仍由提名委员会行使提名权,则没有违反《基本法》,又建议由提名委员会投票,选出最高票的数人可成为候选人。他强调,脱离《基本法》的方案是不可能得到中央同意,香港亦没可能实现普选。

  《基本法》订明普选行政长官时,候选人需经提名委员会选出。对于近日不断有人提议以公民提名方式作提名,本身是港大法律学院教授的陈弘毅接受电台访问时表示,提名委员会不再如现时的选举委员会以个人名义提名,而是整体定出候选人,因此在决定能否成为准候选人或申请人的阶段,可考虑引入公民提名。

  他解释,不可能让全港市民都成为提名委员会的考虑或投票的对象,因此要有程序确认哪些人可成为申请人;若果某人得到一定数目的公民提名支持,就能进入第2阶段,再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投票规则,决定申请人或准候选人能否正式入闸。他指出,《基本法》第45条并没有完全否定公民提名,但若只是用作确认申请人或准候选人,仍由提名委员会行使提名权,则没有违反《基本法》。

  否定提委会不符《基本法》

  不过,有激进派别要求完全否定提名委员会的存在,并以公民提名作唯一入闸条件,陈弘毅认为有关说法不符合《基本法》规定,“社会有人提出公民提名是直接产生候选人的程序,不同意经过提名委员会作出最后的提名,我认为是不符合《基本法》第45条的要求。”

  除公民提名,他建议只是取得50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推荐便可成为准候选人,然后再交由提名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决定正式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投票,得到最高票的若干名人士便能成为候选人,例如是3个、4个或者5个,(提名委员会委员)1人1票,最高票的5人可以成为候选人。”

  陈弘毅相信,公民提名要求的数目不高,即使通过公民提名但最终不获提名委员会提名,提名委员会都不会有压力。他指出,提名委员会可考虑民意的趋向,但要凭自己的判断去决定参选是否一个适合的特首人选,并强调香港人要有普选,便要商讨出一个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得到中央、港人和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接受的方案,“如果脱离《基本法》,成立一个绝对民主的制度,是不可能得到中央同意和支持,香港亦没可能实现普选。”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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