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郭文纬
特首梁振英昨日出席论坛时质疑,有政党人士利用廉政公署(廉署)作为打击异己的政治工具,不出所料,迅速惹来一众政客、所谓学者及曾任廉署调查员、现与政党关系密切的人士口诛笔伐。一时间,这批人士的批评,俨如成为“权威”,甚至是“唯一”的见解。作为廉署首名华人执行处首长,本人自信有足够资格,发表同样具“权威”的意见。
上述人士的批评,明显忽略本港肃贪倡廉最重要的法律依据─《防止贿赂条例》中,第30条〈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的罪行〉的重要性。简而言之,此条例规定,所有涉及廉署个案的内容,包括投诉及被投诉人的身份、指控,以及调查的一切细节,在个案转交法院,或至少廉署正式搜证及检控前,都必须保密。透露有关资料的人,即使是传媒,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入狱一年。
〈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的罪行〉的规定对调查工作之所以如此重要,全因:
1.确保廉署的调查工作的效率,避免受查人士预先毁灭证据;
2.更重要者,正正是保障他朝可能获证实清白的受查人士,避免他们的名誉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去年年底就有一名市民,因怀疑大厦业主立案法团的代表涉贪,遂向廉署举报;这名市民随后就将自己的举报内容,包括到廉署举报的“口供纸”,大量复印并交给大厦内其他住户,结果遭廉署检控,最终被法院判处罪成。
有人质疑,若举报不成者需要道歉,该等被检控,但最终又获判无罪的人又该如何?政府是否需向他们道歉?本人认为,两者绝对不能,亦不应相提并论。因为根据现时香港的检控制度,廉署和律政司决定检控某人前,都必须根据既定刑事检控程序,确定有足够可供信纳的证据,证明该人士违法后,才会提告。
被检控的人士最终脱罪,很多时全因现行本港的司法制度对判罪的要求相当严谨,只要有一丝疑点,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下,被告都可获判无罪。此外,若法院认为被告在检控过程中,受到不公义的对待,该名被告最终会获政府合理的赔偿。
事实上,廉署一向都鼓励市民挺身举报怀疑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的行为,只要举报本身并非恶意或失实(此为另一项刑事罪行),廉署都欢迎,亦会按既定程序处理。
本人认为,梁特首昨日所批评的,是近年某些政党都喜欢向廉署举报“怀疑个案”,他们举报前,都一定会邀请传媒採访,大做“政治骚”。其后,当廉署回覆投诉人会跟进个案,该些举报者又会高调宣称廉署已经“立案调查”,明示暗示当中必然大有文章。
尤有甚者,投诉人会联同个别传媒,对被投诉者进行“公审”,甚至“未审先判”。以前行政会议成员林奋强的个案为例,举报人及个别传媒在个案仍未清楚时,已反覆要求林辞职。林奋强最终有幸获廉署证实清白,但大家又能否想像,林氏一家过去10个月受到多大的困扰和痛苦?该等向廉署举报林奋强,并且发动舆论公审的人,难道就不感羞耻、不应向林奋强一家致歉?
郭文纬
前副廉政专员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