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须“有广泛代表性”,和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及由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以机构提名产生特首候选人。
四界别组成规模可调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年3月24日与部分建制派议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解释,“我当时(2007年12月)到香港与各界人士座谈时对‘参照’一词作过说明,其中特别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参照甚麽,主要就是参照选举委员会由四个界别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体组成和规模上可以有适当的调整空间”。
他更明确指出,提名委员会提名是机构提名,与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不同:“在2010年6月7日我向香港媒体发表谈话时曾经讲过,‘未来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与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个人联合提名候选人,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提名方式,没有甚麽可比性。普选时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设计,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深入研究’。我在其他场合还讲过,《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无论是按照内地法律的解释方法,还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释方法,按字面解释,这句话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员会提名’,再怎麽解释也不是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
特首候选人须“机构提名”
乔晓阳解释,“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由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一种机构提名。正因为是机构提名,才有一个‘民主程序’问题。大家看一下《基本法》附件一现行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不少于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这里就没有‘民主程序’的规定。因为选举委员会是委员个人提名,而提名委员会是整体提名,机构提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义就是提名委员会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骤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产生普选时特首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