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古思尧前日在东区法院外示威时狂灌饮品
大公网6月5日讯(记者 刘柏裕)社运人士古思尧和马云祺企图焚烧区旗案,昨日在东区裁判院继审。裁判官杜浩成听取控方案情后,认为案件表面证供成立。被告古、马两人决定不作自辩。辩方律师亦不会挑战控方案情,但要求裁判官将被告两人的抗议诉求,纳入为裁决考虑因素之一。裁判官拒绝要求,直言法庭判案,只会考虑被告曾作出的行为,及犯案动机,决定将案件押后至下周四裁决。
昨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结案陈词,控方表示,在网上YouTube流传的片段,和无线电视的新闻片段,都显示被告两人在事发当日,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故意点火企图焚烧区旗。过程由取出火种,至警员用灭火桶灭火都清晰可见。以当时环境及情况下,唯一结论是被告两人透过焚烧区旗,以公开方式侮辱区旗。
抗议诉求不左右判决
辩方陈词表示,不会反驳或挑战控方案情内容,但重申焚烧区旗只是一种抗议方式,以表达诉求。辩方更坦言,相信裁决会对被告两人不利,不排除在本案得出裁决后就提出上诉,要求法庭在裁决陈词中,加入被告两人“企图侮辱区旗去表达什么讯息”的内容,以供日后上诉庭作参考之用。
裁判官杜浩成拒绝辩方要求,指被告企图藉行为来表达什么诉求,都不会被视为证供一部分。除非有证据显示,被告为求达成诉求,而处心积虑地作出涉案行为。法庭判案时,被告的抗议诉求,不会列为判案的考虑因素。至于,被告会否提出上诉,更非左右裁决结果的因素。
职业示威 抬棺常客
本案控罪指,被告古思尧(66岁)和马云祺(19岁)在2012年4月1日在中联办外示威,期间企图焚烧区旗。
据资料,被告古思尧曾多次被检控,在1998年,古在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访港期间示威,放火烧纸棺材,被判扰乱公众地方秩序罪成,罚款3000元。2000年时,古两次在立法会会议进行期间,在场内示威,被控扰乱秩序罪成,被判入狱14日。2008年12月,古在示威时因袭击立法会保安员,伤人罪入狱7日。在2012年,古先后因在本案以外的两次示威中,涂污焚烧国旗、区旗,被判入狱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