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銓:回歸前英圖謀留管治絆腳石

  大公網5月9日訊(記者黃昱)反對派近期一再指《刑事罪行條例》中對煽動罪的描述是不合時宜。全國政協常委、前律師會會長劉漢銓指出,在港英統治香港期間,有關條例長期被引用。直至迴歸前一年年底,港英政府才嘗試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原有的煽動條文被大幅度修改,極大地提高檢控門檻,目的是要給特區政府留下絆腳石。

  劉漢銓舉例指出,修訂列明“所引起的不滿或離叛”或“所引致的惡感或敵意”,必須是用以達到擾亂“組成的權力機關”的目的。此外,修訂又建議規定相關言論必須“為了煽動即將到來的暴力;可能會煽動這樣的暴力,或言論與可能出現或出現這種暴力之間存在?直接或和立即的聯繫”,才能構成〈煽動意圖罪〉的成立。至於顛覆及分裂國家罪行的條文,必須涉及武力才被列為犯罪行為。

  劉漢銓分析指出,英國統治香港多年,但卻在最後時刻才對條例進行修訂,其實是埋下伏筆,要為特區政府未來的管治設下絆腳石:“(英國)就算走了,都企圖在最後一刻儘可能地為你未來的管治添煩添亂。如果不是,為何要到最後時刻才來搞這種事?”劉漢銓續指,英方不顧中國的反對,強硬地將修訂提交至立法會,並在反對派的護航下於97年6月24日獲得通過。但由於數天後香港便正式迴歸,港英政府一直未能在迴歸前頒佈修訂的實施日期。故有關條例維持原版不變,修訂從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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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亚会 史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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