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毓民(中)今申請押後永久終止聆訊,遭裁判官拒絕(大公報記者鄧滔攝)
大公網4月11日訊(記者鄧滔)立法會議員黃毓民(63歲)涉嫌在前年7月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違反了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黃獲裁判官批准發出7張證人傳票。有關案件安排在4月19日正式開審,屆時行政長官梁振英將會以控方第一證人的身分岀庭作供。
黃毓民今在庭上指,永久終止聆訊程序複雜,故以需時準備為由,向法庭申請押後永久終止聆訊,但遭裁判官朱仲強拒絕。朱仲強解釋,黃提出申請時應做足準備,故拒絕有關申請。
而黃毓民聞判後,即撤回永久終止聆訊申請,並改為申請押後審訊日期。他重申,傳召議員出庭作證需根據權力及特權法,向立法會申請特別許可,而有關程序將需時兩個月,故希望裁判官押後開審日期。惟裁判官認為,可以先聽取控方證人作證,再因應需要決定是否押後,但亦明白辯方需時研究控方提出的新證供,故決定押後至下周二(19日)開審。
至於二十多名熱血公民成員,今日在法院門外聲援黃毓民,他們手持旗幟及橫額,又不時高叫政治口號。而黃毓民在庭外揚言,會用兩天審期盤問特首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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