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擲玻璃水杯案 裁判官向7人发證人傳票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63歲)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就證人傳票提出申請(大公報記者鄧滔摄)

  大公網4月11日訊(記者鄧滔)立法會議員黃毓民(63歲)涉嫌在前年7月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違反了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黃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繼續就證人傳票提出申請,並會提出永久終止聆訊。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早前要求法庭,向七十名司局級官員及議員發出證人傳票,但兩度遭裁判官駁回。惟黃今又向法庭,就早前70人中的11入提出傳票申請,當中包括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以及李國麟、民主黨何俊仁、自由黨田北俊、街工梁耀忠、經民聯石禮謙、人民力量陳偉業和公民黨郭家麒等立法會議員。

  而裁判官認為,當中有6名人士相當可能為申請人、告發人或被告人作出關鍵性的證供,故向他們發出傳票,6人包括郭家麒、陳偉業、石禮謙、田北俊、梁耀忠,以及李國樑。

  另外,黃毓民今提出申請時重申,案發後曾有官員對他說「做乜掟杯咁激?」,故認為該名官員為目擊證人。他透露,該名官員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而有關證人傳票申請在上次聆訊已獲裁判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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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冰 D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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