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林達榮(26歲)今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4個月 大公報記者 鄧滔攝
大公網3月11日訊(記者 鄧滔) 保安員林達榮(26歲)涉嫌於去年三月一日在元朗,參與以「反水貨客」為名的示威活動期間,攜帶含有辣椒素的攻擊性武器,他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作判刑,被告被判囚四個月。
暫委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出,涉案的噴劑並非市面能購買得到,而被告當日的行徑顯然有預謀,若他在案發時真的使用噴劑,即會威脅現場百多名人士,影響秩序。
彭亮廷強調,法庭及法治的社會,絕不能容許任何人超越和平遊行的界線,以暴力的方式表達訴求,故法庭必須向社會傳遞訊息,判處阻嚇性刑罰。但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無案底、有悔意,以及將會因有關罪行而失去保安員的資格,故判處被告監禁四個月。
至於辯方求情時稱,被告當日只是到現場觀看,並非有意參與示威,而背囊中的物品亦與活動無關。辯方另呈上五封求情信,其中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形容被告溫馴、孝順及和善,且案件令被告寢食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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