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人类必然依附于土地,但依附的程度和形式则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步伐密切相关。人类社会之初,或逐水草而居,或以渔猎为生;奴隶社会开始有组织有目的地利用土地,但依附程度依然比较低;封建社会时期,人对于土地的主动依附性表现得最为直接和强烈,统治者更是利用这种依附关系,通过调整土地分配和税收制度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和疆土。工业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地的依附模式,“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是资本主义对封建小农经济的最大冲击,失去土地的农民沦为无产者,成为城市里的雇佣工人,社会矛盾从原来以土地分配为核心的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转变为以资本占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社会在这一转变中飞速进步,经济、科技、交通、信息的发展均超出想象,但农民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卡夫丁峡谷”。中国在经济建设中走的是农村、城市二元制的经济发展道路,这一制度在某一阶段可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但城乡差异的增大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必然要求打破这一模式,因此,我们需要做出一个带有全局意义的制度安排。这个安排至少要实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国家资金及现代化工具、科技调配运用到农村的经济生产中,对农业实现资本和科技改造;二是妥善处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土地产权确认、社会保障及再就业问题。在这个全局性的制度安排中,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重要的一步,是打破现有小农生产方式的转折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构想
中国现阶段,从产值比例上说是以工业为主,但从人口结构上看,却仍是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村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生活方式、经济形态和思想观念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有突破性又要有承接性,应以尽量保护农民既得利益为基础,明确土地的产权关系,完善现有的农村组织机构,调整其管理功能,兼顾农村地域性经济差别,配合经济发展全局,实现平稳过渡。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使用权固定化,用途管制化,经营流转化。土地是大自然的赋予,在成熟的社会体制下,任何人都没有权力无偿地取得某块土地的所有权。一块土地价值的增加,来自几辈人的耕耘,来自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来自人口的增加,来自土地所处地理位置的经济意义,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国家。我国现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种虚化的土地所有制,集体成员也好,集体经济组织也好,都没有法律上的界定,而对土地的实际管理一向都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因此,只要界定好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内容,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与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大的矛盾和冲突。如今,城市土地的国有化制度已经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上和使用权的市场流转上积累的经验是可以借鉴到农村土地制度当中的。实现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制度的有计划衔接将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有助于国家统一调配资本、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科技来扶持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将市场经济深入到农村的土地经营领域,实现土地从生存依赖到生产资料的转变。
农村土地实行国有化后,应当将使用权与之分离,借鉴土地承包制的分配方法,在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之间建立一级土地使用权和二级土地使用权制度,明晰权利内容,在保证农民的既得利益不损失的前提下,借鉴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办法,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流转制度。此外,在流转过程中,还应当强化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以实现对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