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分析
之所以把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称为阶段选择的过渡性制度,是因为这一制度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两个阶段性矛盾,即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政治性矛盾和当时的落后小农生产方式不适应集体化大生产的经营矛盾。其中,能够提高粮食产量、解决几亿人温饱问题的经营矛盾是主要的,因此,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将土地分块承包给农户个体经营,具体包括承包的面积,承包的年限,承包的方式等,其对于土地所有制的界定则既没有回到私有,也没有统一为国有,而是折中为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然而,缓解矛盾终究只是暂时之举,从长远来看,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承包制将会激化农业人口增长与耕地减少之间的矛盾。承包制将土地按农村劳动力的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土地的面积是有限的,而耕地更是有减少的趋势,但农村劳动力却是不断增加的,这就是说,长期实行承包制的结果,将是农村劳动力能够耕种的土地越来越少。按照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一个农村劳动力至少能够耕种18亩土地,我国现有耕地面积约18.27亿亩,仅需1亿多农村劳动力便可实现耕种,而我国现有农业人口多达8亿,即使除去4亿的老幼病弱,也还有3亿劳动力已经处于隐性失业状态。未来20年到50年,人口学家预计我国的人口数将增长3亿,这使得承包制的土地分配方式很难再维持下去。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已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承包制将土地发包给一家一户分块经营,这首先不利于大型机械化作业。而对于收入较低的小农户而言,大多停留在简单再生产状态,很少投资做扩大性经营。但当今社会,仅就国内而言,科技能力和设备制造能力完全能满足农业进一步发展和扩大性经营的需求。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国际引进因素,中国的生产力与承包制施行初期相比,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完全有能力改变当今的农业生产现状,但承包制下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却无法与之相适应,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土地权利的主体不清晰,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农村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是集体,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所有者的权利,但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从概念到形式都是很模糊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为其界定内涵和外延。理论上讲,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是其组织成员之间在财产上存在共有关系的经济实体,通常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但现实中的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是指村委会,而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多表现为行政上的隶属管理关系,而不是财产共有关系,更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股份制经济体。很多村委会为了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也会按《公司法》的程序,到工商局申领一张企业营业执照。从表面上看,这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实质却不然。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村民组织法》加以调整,但企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就疏远了。村委会把农业生产中取得资金积累投入到村委会注册的企业,但企业用这笔资金从事什么经营,经营是否能带来利润,利润是否能再运转回来用于扩大土地经营就非常不确定了。可以说,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所谓的土地所有权人除了发包土地,使农村劳动力的生存得以有所依赖外,对农村土地经营再无其他的贡献。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去经营管理才能得以合理配置,发挥最大的价值,但依承包制的模式,土地只能是农民的生存依赖,无法进入市场进行经营和流转。
长期以来,我们把农村土地承包制当作劳动力的“蓄水池”,但这个“蓄水池”的堤坝是由土地面积筑成的,是有限的,而农村人口的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却是个不断增加的变量,如果不在制度上加以改革,后果将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