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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十月围城”:孙中山在香港

香港因其独特的环境,成为革命党人策动内地革命的海外前进基地,以及退却休整、图谋再起的后方隐蔽场所。

  二、同盟会与香港政府的博弈

  同盟会与其前身之一的兴中会相比较,具有鲜明的共和革命宗旨、激进而较为广泛的社会动员能力,因此遭到清朝及港英政府更为严厉的联合镇压,从而引发同盟会在香港与港府的直接博弈。

  这种博弈首先表现为港府不时根据清朝官府的请求,将藏匿香港的同盟会要员引渡内地,交由清朝官府惩处;同盟会在港阻组织则依据国际公法与香港法律,聘请律师,阻止引渡,保护战友。引渡与反引渡,成为双方角力的首要表现形式。

  1907年5月广东潮州黄岗起义失败后,起义军首领余既成携带家眷,从黄冈乘帆船逃到香港,住在兰桂坊的许雪秋家中。广东官府指控他聚匪抢劫,请求港府将他引渡到广东。港府遂于同年6月24日逮捕余既成,关押在维多利亚监狱。

  新任同盟会香港分会会长冯自由闻讯,立即聘请英籍律师庚先,向香港警察裁判所提出抗辩,说明余既成是革命党首领,并非盗贼,并将同盟会领导人黄兴授予余既成的委任状呈递法院,作为证据。新加坡的同盟会分会领导人陈楚楠、张永福也汇来捐款,作为诉讼费用,还通过英国驻新加坡总督向香港总督转达信件,证明余既成在新加坡拥有地产和物业,无需抢劫。孙中山在越南河内闻讯,也专门致函香港总督,证实余确为革命党的将领。

  冯、孙二人之所以强调余既成是革命党人,是因为按照国际法惯例,政治犯(亦称国事犯)不在引渡之列。1889年香港政府第26号法例也规定,中国政治犯不在引渡之列。有鉴于此,清朝官府在要求港府引渡革命党人时,只告其聚众劫掠,而不控以叛逆造反的政治罪名。

  1907年7月中旬,香港警察裁判所开始审理此案。清朝官府延聘的香港律师传召在饶平县衙门当差的证人,指控余既成曾在4月16日曾在潮州饶平县下园村聚匪行劫。同盟会聘请的辩方律师则传召己方证人,证明余当时在香港而不在饶平。9月16日,余既成在监狱供词中坚称:“我确是一个完全革命党人员”,“我确是此党一位极需要之头目”。他指出,3月27日至5月15日,他一直住在香港,其后才到饶平县的黄冈参与领导起义。起义失败后,6月20日清朝官府发布通缉他的告示,悬赏花红银1000元。“此告示上所言,特为我做革命与彼反对之事而捉我,且其文中绝不提起我有抢劫情事”。因此,他揭露广东官府诬告他,“皆因为我作革命党与之反对,故欲将我抵罪然后甘心,并不是因劫案之故而欲得我回省。”

  同日,一直同情和支持孙中山革命事业的香港立法局议员何启向港府申请并获得有关余既成的人身保护令。在此前后,他还邀请大律师白克理爵士(Sir Henry Berkely),担任余既成的主要辩护人。

  同年12月,警察裁判所判决余既成无罪释放。广东官府不肯善罢罢休,又捏造新的罪名,向香港高等法院控告余既成。冯自由再度聘请原案辩护律师,出庭抗辩。高等法院为此开庭10多次。白克理强调清政府以抢劫罪要求引渡余既成,目的只是为了报复他的政治行动。他援引英国拒绝引渡政治犯的案例,要求法院拒绝引渡。1908年2月,高等法院宣判将余既成无罪释放。冯自由随即安排他秘密乘船离开香港,前往新加坡。此后,余既成在新加坡担任孙中山在当地活动期间的护卫。

  同盟会在与港府的法律博弈中取得重大胜利。除余既成获释之外,高等法院还根据辩方律师的要求,判处港府赔偿被告9500元,而被告方只需支付讼费及律师费4500元。“被告不独不赔钱,且有溢利,洵为从来讼案所罕见。”不过,孙中山只让冯自由取回赔偿费1000元,余款全部赠给辩护律师作为厚酬⑤。

  然而,在接踵而至的一桩同类案件中,同盟会最终未能阻止港府将其拘捕的一名革命党人引渡给清政府。1907年6月惠州七女湖起义失败后,起义骨干撤退到香港。清朝广东官府随即向香港政府交涉,要求引渡策动起义的首领邓子瑜。香港政府没有接受广东官府的引渡交涉,而是发布驱逐令,将邓子瑜驱逐出香港。邓便前往新加坡,其部属孙稳等人也离开香港,前往南洋谋生。1909年冬天,孙稳从新加坡回到香港,转往惠州,试图再次发动起义。不料,当他回到香港向同盟会香港分会报告其起义筹备进展情况时,广东官府却指控他在当地犯下抢劫罪,要求香港政府予以引渡,港府于是将其逮捕入狱。同盟会曾为他聘请律师,进行抗辩。然而涉讼数月,不能得直。孙稳终于被港府引渡给广东官府,随后遇害[3](P168)。

  •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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