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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奴隶到选民:美国奴隶制的法政化解决

  黑人选举权的落实

  没有一项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可以脱离政治权利的落实而得到实现。选举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权利。现代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的授权,公民通过选举和竞选产生自己的代理人,政府的政务官被认为是公民意志的代表。可是,一旦缺乏普遍的、公正的、平等的、秘密的选举权制约,作为公民权利的“带刀护卫”,政府就可能逐步走向专制和腐败,最终侵害公民的权利。因此,对于黑人权利的保障必须上升到政治权利的高度,以求从根子上解决黑人的不公正问题。

  联邦政府有权保障各州实行“共和政府形式”,却将制定选民资格的权利留给了各州。这就意味着,黑人选举权的落实,并不仅仅是一个对黑人政治地位定义问题,同时还是对美国宪政一系列基本问题的重新界定问题,诸如联邦与州这样的国体意义上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此外,北方保守派共和党人还担心,一旦授予黑人以普遍的选举权,他们很可能选举一些奴隶主,最终威胁到共和联邦、威胁到自己的统治权力。不过,这其实只是一个技术疑惑。毕竟,黑人选举权的落实只是一个时间表的问题了。

  1865年4月,林肯在白宫的最后一次公开演说中,建议路易斯安娜州将选举权给予那些有文化和曾经为联邦而战斗的黑人。激进派从林肯的这一表态中得到更大信心,但他们的谨慎乐观很快就在4天后林肯总统的遇刺身亡中消失了。希望顺理成章地落在继任总统安德鲁·约翰逊(Andres Johnson)身上。上台伊始,约翰逊表达了对落实黑人选举权的热心。想不到,5月29日的总统重建文告,并没有将黑人选举权作为南部回归的必要条件,这就激化了总统与激进派的关系。很快,由于约翰逊否决了国会通过的自由民局(管理自由民的一个机构,负责社会救济和保障——编者注)法案和民权法案,彻底摧毁了总统与温和派共和党人的联盟,而这些方案本来是针对南方白人政权的“黑人法典”的反击措施。

  约翰逊总统的倒行逆施促成了共和党人激进派和保守派的大联合。与此同时,随着南方“自由”人口总数的增大,他们在国会内的席位也会随之增多,很可能与北部的民主党人联合,进而威胁到共和党人的全国领导权。这样,在统治利益的支配下,温和派不得不考虑到共和党人、也就是整个联邦宪政的长远利益。于是,温和-激进派连忙提出了一个妥协的思路:要求南部各州赋予本州黑人以选举权,否则就采用原宪法中众议院代表分配权的原则,减少南部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

  这个建议颇富政治智慧:如果南部各州不给黑人以选举权,它们在国会代表权问题上将得到惩罚;而一旦它们给予了黑人以选举权,黑人必将对那里的民主党势力形成有效的钳制。1866年,这一思路很快就被温和派共和党人用来制定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该修正案同时规定:一州的年满二十一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这又是一个颇具政治心机的妥协性方案。第十四条修正案看上去几乎都是针对南方种植园主叛离势力的量体裁衣,因为根据这条修正案,北方共和党人并没有授予北方黑人选举权的义务。激进派共和党人对此深表失望。但这条修正案实际上建立了统一的联邦公民资格和公民权利,赋予了联邦政府以保护民权的责任,改造了原有的“二元联邦制”,重新解释了美国宪政主义的基本内容,为激进派进一步推动黑人选举权的落实提供了宪法意义上的法理基础。从此,在黑人选举权的落实问题上,南方白人种族势力逐步被削弱,斗争在激进派和温和派之间慢条斯理地开展,联邦也渐渐地得到了稳固,直到1869年联邦宪法的第十五条修正案得到通过,并宣布“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这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转折点之一。从此,美国的黑人斗士中似乎很难听到彻底否定整个宪政体制、进而促进种族平等这样的政治宣言。马丁·路德·金说,他“有一个梦”,一个“深深扎根于美国梦中的梦”。在美国黑人的追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文化主义的激情,也不是种族主义的口号,更不是血缘主义的战斗。

  美国黑人从奴隶到选民的过程给了我们一个不无裨益的启示:要充分实现公民权利,温和派主导的改良努力不可或缺,政治智慧与胆略同样重要。最终这一切的努力都要转化为宪法至上的法政文明设计之中;这个历程充满了自由理想政治化、政治问题法律化的现实主义博弈。

  • 责任编辑:祝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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