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丁·路德·金说,他“有一个梦”,一个“深深扎根于美国梦中的梦”。在美国黑人的追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文化主义的激情,也不是种族主义的口号,更不是血缘主义的战斗。
要充分实现公民权利,温和派主导的改良努力不可或缺,政治智慧与胆略同样重要。最终这一切的努力都要转化为宪法至上的法政文明设计之中
“我们在此立志誓愿,不能让他们白白死去——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庇佑之下,得到新生的自由。”
内战中的1863年。林肯在葛底斯堡国家公墓发表演讲。他精辟地阐释了这样一个主张:政府应该是民有、民治、民享的。这个主张成为后世公认的民主政治的基本准则。
废奴为何是正义的?
北美人民在《独立宣言》中表达了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意愿,又将这种意愿写入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然而那时,美国人民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基本人权的落实问题。其中,最典型、最令人诟病的是黑奴问题以及与之相伴的种族歧视问题。在那个时代,联邦党人刻意规避了这个问题:辩护者认为这体现了美国建国之父们的政治审慎和妥协技艺,批评者则认为这体现了统治者的软弱性和局限性。无论如何,废奴的任务就此历史性地落在了合众国的继承者们身上。
对这些继承者来说,美国黑人奴隶现象,既是历史的遗留,又是既存的利益格局。说是既存的利益格局,是因为那时最为重要的乃是国家的变革和发展,即如何将一个随时可能瓦解的邦联改造为一个民主宪政的、有巨大发展潜力的联邦;而要达到这个目的,至少需要维系一个强大的政权,这也是建国之父们的一个底线共识。
显而易见,种种理由绝然不能说明奴隶制度是正义的,相反,它必须被改正。
要解决这样的社会问题,有两个基本的路径。革命特别容易让受压迫者得到快感,却也会引起流血冲突,有时还会造成内战乃至败坏人心,这样看来,革命未必能确保新生国家达致自由民主。另一个路径就是改良,即在维持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民间维权运动和体制内自由派的努力,加上自由媒体的舆论攻势,将权利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通过修改宪法,实现政治问题法律化,最终彻底废除奴隶制度。废奴提上政治议程之时,法国大革命结束已久,善于总结和反思历史经验的美国人没有选择革命,而是决心通过渐进的改良,刷新政治格局。
废奴运动中的各种力量
因着各自的利益和价值观,共和党人分成了几个政治派别:激进派、保守派、温和派。
激进派主要由废奴主义者和自由领土主义者组成。对他们而言,奴隶制和种族歧视违反独立宣言的原则。废除奴隶制度,则意味着赋予黑人与白人同等的公民权利。这些权利毫无异议地包括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公民尊严。甚至早在共和党成立之时,追求黑人的自由,已经是激进派所坚持的理念和毫不懈怠的行动。保守派则坚持当初联邦党人的观点,因为从1787年颁布的联邦宪法来看,一个州似乎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更何况,联邦的维系同样需要得到南方奴隶制种植园主的支持和妥协。一旦联邦不复存在,美国政府就可能失去保护北方自由人民的足够实力。
最终是以林肯总统为首的温和派共和党人成了“废奴”阵营的领导力量。这也难怪:任何一场社会变革运动,如果要走向理性和成熟,必然是中左力量和中右力量的联合;而最好的社会变革之道,莫过于政府中的开明力量与民间改革力量之间的妥协。基于这种联合和妥协,在影响力和道义上,这一涵盖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力量,就可以远远大于阻碍社会发展的力量。具体到当时美国,激进派和保守派,就可以团结在以温和派为主体的“废奴”阵营之中。而在南方蓄奴地区,天赋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国际情境亦不可忽略:禁止奴隶贸易的声音日益扩大,并逐步转化为一些国家的公共政策——英国议会就在克拉朋联盟的努力下通过了相关法案。终于,在废奴主义者的协助下,黑奴不断逃往北方地区成为自由民(这是一个颇具意味的社会现象:无论一个奴隶是否积极参与,民间维权运动的发展客观上都促进了奴隶生存状态的改变)。
废奴运动的过程同时是西进运动的过程。随着美国疆土不断扩展,新的疆土实行奴隶制还是实行自由雇佣制逐渐成为公共话题。南方蓄奴力量经营日益艰难,却又要千方百计扩张其经营范围。相对的,北方资本主义经济的扩张性和开放性需要南方作为其自由市场,从而需要解放奴隶。为此,南北双方争论得面红耳赤,这个国家似乎生活在了活火山口上。这意味着,黑奴制度不仅越来越不得人心,而且也越来越破坏社会的团结和生机。事实上,白人,黑人,或者其他人,不过需要一场公共危机作为社会问题总爆发的导火线,以此增强美国社会作出重大决断的勇气——终结美国的不正义秩序必须具备这样的政治勇气。
奴隶制度的废除
现代政治学有个常被人提起的基本规律:宪政制度比专制制度更能实现长治久安,可是,若是应对危机,宪政制度却常常不如专制制度干脆利落。以1861年改革为例,由于君主专制制度的存在,沙皇政府相对轻易地废除了俄罗斯长达数百年的农奴制度。而在美国,由于种族歧视心理的深入人心,也由于美国联邦制这一特殊的国家结构形式,黑奴制度的废除绝非一个领导人就可以决定的。由此导致了在美国奴隶制度的废除要比俄国显得更为复杂、更为艰巨。
除了少数群体的激进主张,美国历史上任何一场变革,主流社会都以《独立宣言》、联邦宪法、《联邦党人文集》等一系列经典的宪政文献作为他们追求自由民主理想的法理依据。可以说,这是一个“美国共识”。这样一个共识的底线就是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同时,不失时机地促进政治改革,而政治改革的核心,就是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修改宪法。由于宪法的正文是可操作性的政治程序,这些程序关乎美国联邦总统、国会和司法机关的分权和制约平衡,关乎到联邦和州的分权,它们似乎只需要在改革中被完善,而不是在革命中被否定。
这就保持了美国基本宪政秩序的稳定。废奴过程便是在联邦宪政基础上进行的。南北方两种生产方式斗争的直接结果是南部势力以脱离联邦统治的形式发起了美国内战。战争期间,1862年9月,林肯总统颁布的《解放黑奴宣言》规定:自1863年1月1日起,南方叛乱各州的黑人奴隶一律成为自由人,符合条件者可以参军;对于不参加叛乱的蓄奴州仍按1862年4月国会决议,采取自愿的、逐步的、有赔偿的解放奴隶措施;对于逃亡奴隶则视其主人是否为叛乱者而决定是否引渡。显然这是一个相当带有利益妥协色彩的奴隶解放方案,只是,单单这个方案,就极大地促进了奴隶制度在美国的覆灭。
美国主张宪法至上、法律至上。解放战争胜利的成果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865年,联邦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被通过并规定: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从此,除非依法判罪,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在美国都被认为是非法的。
这也是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惟一一条针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条款。换言之,在美国的这些立法者看来,奴役和强迫劳动是何等的不人道,以至于必须立宪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