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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反腐教训:"三反"屈打出多少假贪官

由于采取由上而下地下达"打虎"指标,而且层层加码,很多地方发生过"逼供信",打出了一些"假老虎",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

  山西富农滩煤矿为“打虎”,创造出“软硬兼施”战术,其中“硬”的办法就有17种之多,包括“(1)一律不准出门;(2)戴布条(蓝布条可自由行动,红布条在院内活动,白布条不准出门。据80人统计,戴蓝条的仅25人,戴红条和白条的有55人);(3)大会斗争;(4)不准睡觉(反省);(5)用棍顶下颚(迫其不能低头);(6)罚蹲(一直到腿酸也不准动);(7)通宵罚站;(8)坐反椅;(9)跪板凳;(10)头抵墙;(11)头顶碗;(12)两手举木棍;(13)不坦白不叫上厕所;(14)变相的打(扳指头、扭耳朵);(15)上‘临时法庭’(设一二审判员,由总支或保卫科长担任;三四个武装队员,曾审讯过6个人,这6个人都在‘法庭’上被捆过);(16)捆;(17)手铐加木塞。”

  一般情况下,出现“逼、供、信”问题的主要在县以下的基层,但中直机关、大区、省、地市等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如华南分局财经委员会就有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现象,据报“由于老虎顽固不化,拒不坦白或再三反供,群众激愤,对贪污分子施以打骂。如物管局斗争走私老虎方兆辉时,竟至打伤其面部,领导阻止不了。有色局平时常罚老虎跪地,在斗争顽固到底之黄敬文时,个别群众把他绑起。商检局斗争破坏商检政策之简建贤时,要他跪凳跪木条,手上还要举木凳。”

  如此“打虎”的结果可想而知。运动高潮之时,“老虎”的数字扶摇直上,到处报捷。同时,众多被冤打者,亦痛苦难耐,不少自寻短见。等到运动转向定案和结束时,则大批“老虎”翻供,很多材料无法核实。比较典型者如西北军政委员会贸易部在“打虎”高潮时,因“打虎”队手法简单急躁,滥用肉刑甚至用火筷烙手,以致有九人自杀,“其中上吊者五人,刀割者三人,跳楼一人,已死者三人,未死者六人。”

  上海及华东在沪一些单位因“逼、供、信”,仅3月13日至23日的10天时间里,就造成60人自杀。

  四川江津地区“打虎”期间使用吊打和肉刑逼供,造成58人自杀。

  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青岛市的“打虎”战役,由于大搞“逼、供、信”,“据全市不完全统计,打死与自杀已死者达172人。”仅青岛纺管分局、四方铁路机车厂、港务局、对外贸易局、卫生局等五单位就有54人被打死或自杀,另有50人自杀未遂,还有26人被打致残。“在这104起案件中,大多数既无贪污又无政治问题,而工人及其家属和警卫人员则达66名。”后来,中央与山东省委联合派出调查组赴青岛调查,虽然仅调查了几个部门,但结果却是触目惊心。据查,仅纺管分局一个部门被打错者即有470人,港务局打错的54人,四方铁路机车厂打错的34人,青岛国棉六、七、八厂三个厂还有184人被打错,两项加起来被打错者就已经达到800人之多了。仅由上述六个单位的数字简单推算一下,青岛市在“三反”中被冤打成贪污分子的,恐怕不下数千人。

  乌鲁木齐公安局“打虎”中由于使用“逼、供、信”的办法,把一些没有贪污的打成了贪污分子,把小贪污分子打成了“大老虎”。事后对其中43起案件加以甄别,结果全部不能成立,12人被打错,31人被打冒。

  陕西省军区“三反”复审定案时发现,“全军区原共打虎1231只,其中1亿元以上的14只。第一次甄别定案,(只能)定虎276只,其中1亿元以上的三只。经过复审以后,现肯定贪污在1000万元以上的227人,1亿元以上二人。原打为虎,现下降千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者205人;降至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者535人;降至100万元以下者213人;确定查明无贪污者24人。”另外像“安康军区原打虎112只,第一次定虎33只。经复查后,真正贪污千万元以上的只有11人,占原虎数的11%。”

  苏南地委因为“打虎”战役中普遍发生逼供现象,不少“老虎”打冒,甚至打假了,最后发现“原反出来的贪污千万元以上的老虎有5471人,经定案后,结案的占16.4%;销案的占76.2%”。

  造成“三反”运动、特别是“打虎”阶段出现偏差和过激行为的原因,一是“反右倾”思想所致。当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决定发动“三反”斗争时,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三害”问题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思想上麻痹右倾,动作迟缓,致使“三反”运动迟迟开展不起来。在中央的一再严辞督责下,领导带头,逐级“下水洗澡”,右倾麻痹思想遭到严厉批判,“三反”运动遂得以迅速展开。反右倾成为“三反”运动中一种主导性倾向,在反右倾的惯力作用下,一些领导干部产生了“宁左勿右”的心理,急于完成“打虎”任务,甚至以超额完成“打虎”指标来表明自己“左”的立场,使得群众性的“打虎”战役失去了应有的控制。

  二是群众运动本身固有的弊端所致。“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这是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也是共产党夺取胜利的一条成功经验。“三反”运动之所以采取群众运动方式进行,即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共产党的领导经验所决定的。狂风暴雨般的群众运动在猛烈冲击腐败现象的同时,也显露出其本身的弊端:由于新中国刚刚建立,各种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本身就缺乏种种制约,再加上群众的斗争热情被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后,当贪污分子拒不坦白、狡猾抵赖时,往往会激起群众的愤怒而使他们走向极端。运动的群众或群众的运动这时已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在严格遵守政策和法律界限上自觉停下来,因而在“打虎”高潮时,许多地方和单位都出现了程度不同的“逼、供、信”和体罚、私刑等现象。

  • 责任编辑:董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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