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娼妓合法化的民国,逛妓院是一种社会形态。从督军议员到骚人墨客,留下了许多风月故事。但嫖娼是私德还是“公事”,早在民国已争论不休,直至今日。
民国年间,一个未满20岁的年轻人在他的日记里,讲述了年轻时候的荒唐。那时大概是1909—1910年的冬天,他寄身的中国新公学难以为继,家中又上演分家产闹剧,生活一团糟,只能终日花天酒地。
在这位年轻人的日记和回忆录里,有许多类似的记录。他在59天里打牌15次,喝酒17次,进戏园11次,逛窑子10次。
让他印象最深的是1910年2月12日(旧历)的雨夜,当晚,他在妓院喝花酒,之后又去“打茶围”(即点名叫妓女,喝茶聊天听曲),酒醉归家时向巡捕寻衅,被罚款5元。这事对他触动极大,导致“一次精神上的大转机”。
这位年轻人名叫胡适。
日后的胡适,以“中国青年的思想导师”自居,提起那些年少荒唐时,自然免不了痛心疾首。但平心而论,狎妓之举在民国其实极为普遍,绝非不懂事的年轻人的专利。
后来,即使当了北大教授。胡适仍未完全脱离风月,有次在上海喝花酒,又被人看到,还被包天笑撰文刊登于《晶报》,气得他亲赴报馆,要找包天笑算账。老包见势不妙,立刻从后门逃跑,还在当晚日记里写下“胡适之自注销《晶报》一篇文后,大窘,昨亲至晶报馆,余急避之”这样的话语。
娼妓合法化成为名人热衷风月的基础
在中国古代史上,文人与妓女之间的逸事极多,但故事中的名妓往往并非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妓女。古代的“娼”与“妓”有别,娼者“唱”也,妓者“技”也,都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文艺工作者”,琴棋书画诗词歌赋都要懂点,“客户群”为达官贵人和文人雅士。至于卖身,大多是余兴节目。
满清得天下后,认为汉人官员好狎妓是其败亡的一大原因,故在《大清律例》中规定文武官员嫖娼有罪,官员、“官二代”和拉皮条的都在受罚之列,但娼妓作为弱势群体,却不在被处罚之列。乾隆年间又有法例,规定北京内城不得开妓院,内城妓院迁至前门外大栅栏一带,也就是“八大胡同”的前身。
辛亥革命成功后,有人认为国家理应面貌一新,应予废娼,却不成功,娼业反而更盛。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沿用清代的公娼制,妓院可领营业执照,定期纳税。
从某种程度上说,娼妓的合法化是民国名人热衷此道的现实基础,在合法的外衣下,与妓女风流纯属私德,与律法无关。
根据王书奴于1934年所写的《中国娼妓史》统计,1918年,北京有妓院406家,妓女3880人。民国六年(1917年),有妓院391家,妓女3500人。又据《北京社会调查》估计,民国六年,北京私娼不下7000人。按此推算,当时北京的公娼私娼在万人以上。另据1920年上海“淫风调查会”的调查数据,当时上海注册从业娼妓总数为60141人,但这个数字不包括外国娼妓及暗娼,据估计行业总人数在12万人以上。
为何如此“繁荣娼盛”?王书奴总结了几条原因,针针见血,均指向民国的官员、军阀、议员等的头面人物是风月场中的常客,从而引领了社会风气。换言之,这是上行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