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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没有过时

邓小平提出了对今后香港局势发展的英明预见和对策与战略部署。

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最后基本法还是按照小平的指示摒弃和拒绝了“西方模式”,而是根据香港实际情况确定了采取以“行政主导”为特征的政治体制,并规定了立法会的产生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到全面普选的目标。此外,根据各行业各阶层“均衡参与”的原则,必须坚持在立法机构中长期保留“功能组别”的体制。应该说“基本法”所制定的政治体制,是为保持香港稳定所必须坚持的政治体制。

  根据“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标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者的港人来担任,这原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前不久竟然有人提出异议,这真是匪夷所思。难道可以允许由一个天天反对中央,一个不爱中国而爱其他国家的人来担任特首吗?如果是那样,香港特区还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区了?中国恢复对港行使主权和治权,岂不成了一句空话。说穿了,有的打着各种“争民主”旗号的人进行的特区首长产生方式之争,显然包含有一些内外勾结的反华势力篡夺特区管治权的图谋。

  第二,关于如何正确处理中央和特区之间的关系问题。

  小平指出:“一国两制”必须是“一国”前提下的“两制”。他说:“‘一国’是个大前提、大主体,它有十四亿人口,只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么一个大的主体,才能允许我们身旁的小地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因此,被允许继续实行资本主义的特区,也必须尊重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大主体及其在处理事务中的主导地位。“一国两制”中的“一国”是主体,“特区”是从属于主体的。两者不是平行的,更不能颠倒这种主从关系。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特区所固有的,而是由中央赋予的,“高度自治”并不是“完全自治”。在处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上,中央具有不可取代的主导权。为此,基本法中不但明确规定香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而且规定了特区行政长官也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规定了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规定了国防和外交由中央直接管理,还规定了特区有义务禁止一切旨在颠覆中央政府和分裂国家等活动。

  回归后对于特区的事务,中央是应该完全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还是应该有所作为,作必要的干预呢?对此,小平指出:中央不需要干预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同时中央又必须保留在必要时进行干预的权力。他反复叮咛、谆谆告诫大家:“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全由香港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想法不实际。”“没有这种自我安慰的根据。”他指出,“过去在制定基本法中,我就告诉同志们,不能使中央政府无所作为。”“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利益。因此,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是有利无害的。”他又说,“中央确实不干预特区的具体事务,但是,特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到那个时候,北京过不过问?” “有些人担心干预,问题是这些干预如果是有利于香港人的利益,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为什么不欢迎呢?”他还着重指出:“香港会有秩序地度过五十年,这一点我是有信心的。但切不要以为没有破坏力量。这种破坏力量可能来自这个方面、那个方面。如果香港发生动乱,中央政府就要加以干预,由乱变治。这样的干预,应该欢迎还是应该拒绝?”“如果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社会主义及大陆的基地,怎么办?中央就要干预,不干预就越搞越大。”正是根据小平的多次指示,在基本法中制定了第二十三条的“反颠覆条款”,只是时至今日尚未得到落实。实事求是地讲,香港回归以来,基本法可以说在基本上得以贯彻实施,但还不好讲基本法已经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回顾中英协议签署以来三十年,包括香港回归以来十七年,香港局势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大小波折和动荡,人们不能不钦佩小平对复杂局势的清澈洞察力。他对于中英协议签署后香港形势可能发展的估计和对策,对于香港回归后能否有效地恢复行使主权和治权,能否保持香港的稳定繁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 责任编辑:胡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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