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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南海政策的演变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20世纪70-80年代是中国南海政策相对成功的时期。

  20世纪70-80年代:有限自卫与主权宣示相结合

  20世纪70年代中期,南海周边邻国开始侵占中国南海诸岛,其中尤以南越当局为甚。中国政府不断地进行主权宣示,声明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于1974年以军事行动收复部分被越南占领的西沙岛礁,标志着“中国全面恢复西沙群岛的主权”。但是,西沙保卫战后,南越当局又开始侵占中国的南沙岛礁;越南统一后,又提出对整个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主权要求并对南沙岛礁不断实施侵占。在主权宣示方面,中国多次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针对越南政府1979年9月炮制的《越南对于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的白皮书,中国外交部于1980年1月30日专门发表了《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 》文件,驳斥了越南政府编造的谎言及其无理要求。

  1979年以后,伴随中国改革开放的开始,中国开始进行南海的海洋调查。根据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海委会第14次会议的决议,中国于1988年初在南沙永暑礁建立海平面观测站,同时进驻赤瓜礁等5礁。越南公然对中方人员进行攻击,最终导致“三·一四”海战,中国进行了有限的自卫还击,但并未收复任何被越南侵占的岛礁。由此可见,中国在南海政策上即使在冲突无法规避的情况下仅进行了有限自卫,保持相当的克制,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化。此后不久,中国政府在1988年5月12日发表的《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问题的备忘录》中就提出了“将南沙问题暂时搁置一下,将来商量解决”的主张。但越方却继续侵入中国岛礁,1989年又公然侵占数个岛礁。对此中国主要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进行抗议。与此同时,菲律宾也大肆侵占南海岛礁,对此中国政府也保持了克制,主要采取了主权宣示的手段。

  在国内政策层面,为宣示中国对南沙诸岛的主权并加强行政管辖,中国政府先后于1982年设立海南行政区、1988年改设海南省,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附近海域纳入其管辖范围。对于这一时期中国的南海政策,有学者评价说:“由于这一时期是南沙岛礁、海域被周边邻国侵占分割最为严重的时期,多次的主权宣示加上有限的自卫还击成为中国政府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政策选择。尽管这些举措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中国所处的不利地位——大量岛礁仍被侵占,但中国至少保有了对南沙群岛部分沙礁和整个西沙群岛的控制;更重要的是,中国始终在法理上占有主动地位,即向外界表明,中国一直抱有和平解决争端的愿望。这也为日后政策的调整留下了余地。值得一提的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在这一时期被提出,并显露出政策化的迹象。”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为主导的政策调整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在南海问题上面对着不同于20世纪70、80年代的地区和国际环境,南海问题呈现出复杂化的态势,并突出表现为东南亚南海争端方国家不断挑起事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美国等区外国家渗透等因素对南海问题的影响日趋增强。

  针对变化了的国际形势和地区形势,中国在南海政策上的具体策略呈现出如下变化:

  第一,改变了主权宣示的方式,在外交部门适当地对外宣示外,更侧重于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强化。

  1992年2月2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1996年5月15日,中国政府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将南海诸岛中在中国实际控制之下的西沙群岛的主权权利法律化。全国人大在《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1992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国内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

  第二,面对南海问题发展的新动向尤其是菲律宾等国家挑起的数次严重事件,中国保持了相当的克制,并积极推进与有关南海争端方的双边交涉和协商,力争保持南海形势的可控制状态。

  • 责任编辑:杜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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