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凤凰网历史,作者:兰台
近期在央视播出暗访东莞色情行业的节目之后,广东警方出动大批警力,对全市所有桑拿、沐足以及娱乐场所同时进行检查行动,大规模打击卖淫嫖娼。这条新闻引发了热议。有一种声音引起了部分人的赞同,他们称文革时期就不会有这种世风沦丧道德败坏的卖淫嫖娼行为,用利益交换肉体的“东莞”在那个年代不会存在。
那么这种说法是事实吗?
知青回忆中的性犯罪:干部用手中的回城等权力诱换女知青肉体
一位北京知青就回忆过,他在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插队时,就有连长因利用职权诱奸和强奸了多名女知青被捕。而被他诱奸的女知青如愿通过这个连长手中的权力调到了兵团被服厂。(1)
研究者邓贤还采访了一个当年因犯“男女问题”而受处理的退伍军官黄万全。已53岁的黄万全竟然说:“这种事,不大说得清楚是谁的错……据我所知,干那种事,多数是女方主动,因为他们有求于你:入党,提干,上大学,病退,回城,等等。甚至有的女知青为了批探亲假就跟人睡觉……”他还感慨:“谁叫咱们那时候革命意志薄弱,经不起腐蚀呢?”(2)
老知青回忆中的这种权力对肉体的性犯罪并非空穴来风。据相关资料记载,“辽宁省一九六八年至一九七三年,共发生摧残知青和奸污女知青案件三千四百多起,四川省三千二百九十六起……河北省,仅一九七二年奸污案一百一十九起。”
“四川南充军分区副参谋长袁候新,在地区革委会任生产组长时,以安排知青工作为名,奸污女知青达九十余人。”
“祝江就,浙江省江山县丰足公社党委书记、革委会主任……用各种手段奸污女知青八人,猥亵八人……”(3)
有研究资料中揭示“上山下乡过程中,给知青的生活带来的不幸是不能否认的,其中残害下乡知青的事情时有发生,其中以逼害女知青为最。据怀远县1969年到1973年统计,共发案94起,案由基本是:利用职权,以帮助招工、升学为诱饵对女知青进行奸污,或趁人之危进行强奸,或以物质引诱,以关心生活为幌子。”(4)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提供的资料称“1977年,全市处理的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共188件206人,强奸、轮奸女知识青年的案件达38.35%。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职权、地位以及女知识青年所处的特定环境,乘机对她们进行犯罪活动。”(5)
正因当时部分干部利用手中权力诱骗胁迫女知青进行性犯罪的现象并不少见,处于文革动乱中的国家也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了打击。
在一份收存于陕西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文件中明确写道“1978年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奸污女青年,教唆青年犯罪的,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和1970年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干部利用职权,为非作歹的,要撤职查办“的精神是一致的,即依法惩办的是利用职权,为非作歹,奸污女青年,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他们当时以”奸污女知青“或”破坏上山下乡“罪惩处是对的。”(6)
东莞卖淫嫖娼的性交易是嫖客用改变妓女的生活金钱换取妓女的肉体;而在文革中的上山下乡中,部分干部是用手中足以改变知青命运的权力诱骗甚至强迫换取一些女知青的肉体。本质上,哪一种更值得反思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