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司法权、审判权独立、法官独立,确保司法公正,化解官民矛盾。
1)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在国内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庄案,是研究中国法制现状的活标本。2009年11月,时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重庆司法机关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2010年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012年2月原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叛逃美国大使馆,不久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倒台,之后媒体才披露了王立军在重庆打黑光环笼罩下的“黒打”行径和其他罪行、劣行,新任重庆领导也开始在重庆公安局内部干部的甄别、平反工作。2012年11月15日,李庄向最高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其刑责。《控告书》揭露了重庆警方刑讯逼供的事实,并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2012年11月23日,最高检约见了李庄及其代理律师王誓华。2012年11月29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约谈李庄。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披露的事实可以看出,李庄案为何风起云涌,关键在于李庄在与自己的当事人沟通中发现了“重庆打黑”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欲为自己的当事人依法减轻罪行判决,而这恰与当时当地“唱红打黑”的政治形势相违背。为此,王立军主政下的重庆警方以武力相威胁使龚刚模屈服,从而诬告李庄,也就造成了可能的“李庄”冤案。
为了避免冤案,法律层面可以说竭尽了全力。2009年12月16日全国20位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李庄案,李庄案代理律师高子程也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均未获采纳。一审在七位为控方作证的证人全未到庭,李庄对此提出申请证人到庭而法庭未予采纳的情况下,2010年1月8日就对李庄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李庄不服提出上诉,但迫于重庆警方压力,李庄被迫写了悔罪书,并在二审当庭诵读,传出后迅速被网民发现其实是一首藏头诗,每句话的第一个字和最后一个字正好组合为“被逼(比)认罪缓刑,出(础)去坚决申(神)诉”。所有这些都没有获得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仍然依据不充足的证据判处了李庄。
这件案子需要反思的问题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治、权贵可以影响审判,审判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政治、权贵的需要,其结果自然经不其历史检验。实践已经证明,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我们如何才能避免下一个可能出现的李庄案,唯有在司法独立的体制上下功夫,包括司法机构(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审判权独立等等都值得研究。
2)确立司法权、审判权独立、法官独立机制(不受执政机构、立法机构及政党等任何其他组织的控制),确保司法公正。
孙中山时代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为我们留下了光辉范例。孙中山组织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者转职,非依法律不得受刑罚宣告,或者免职之惩罚处分,不得解职”。 “所有司法人员必须经司法考试,合格人员方能录用”。更为重要的是,孙中山在处理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当时的法院在组织法列有专条,规定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和组织,同时法官亦不得当选为全国或者是地方议会的代表。1912年12月司法部发布命令要求已经加入政党的法官必须声明退出。次年3月,司法部在答复来自广西省的一份报告时要求广西高等法院确保所有具有党籍的法官退出他们的政党。与此同时,司法部公布了在最高法院以及首都的高等法院,地区法院供职的所有法官名单,显示他们或者不隶属任何政党,或者已经退出其党派。到1915年,禁止法官具有党籍的范围已经扩大到兼理司法的知事。”(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邴伟伟2002年撰写的《司法独立在中国——从法律史学的角度来考察》一文)。的确,如果官僚阶层大多都是某党党员,如果法官也是这个党的党员,属于关联方,民告官的时候,人民大众怎么会相信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呢?
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在孙中山先生的司法独立实践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如法官任免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差额提名,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将来应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差额提名之后,由全国人民普选产生。地方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应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法官提名,上一级人大审核任命,用以防止地方人民法院法官受地方因素影响而有失公正。但地方人大有对本地人民法院法官的行为弹劾的权利,经上级人大同意,由上级人大建议上级法院予以罢免。
有些人还可能会提出司法权、审判权独立、法官独立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其实,这“三个独立”恰恰是确保共产党长期执政的一剂良药。试想,有了这“三个独立”保证了司法公正,对官僚阶层,对依靠裙带关系、朋友圈子、腐败联盟等形成的地方势力(见拙文《新时期审干清党活动势在必行》),起到了真正地监督、遏制作用,能够清除了体内的垃圾,保持了共产党员的纯洁性,解决了地方官僚主义和中央政令不通等问题,是当年毛泽东同志不惜发动文化大革命而盼之不得的。
一个党对一个国家实施领导,不一定要直接地控制这个国家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角落,关键是看她能否化解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毛泽东同志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现在不发生,将来有条件一定会发生,所以压制矛盾的方法、体制不可取。而通过司法权、审判权独立、法官独立,保障司法公正,正是疏导社会矛盾(而不是堵塞、压制社会矛盾)的上策,尤其是官民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上访数量,化解群体性事件于萌芽状态,社会矛盾也就不会演化成对抗性的需要革命手段解决的矛盾,从而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没有必要改朝换代,从而跳出“兴亡周期律”)。除了本位主义的掣肘,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采纳呢?
另外,再伟大的党也不敢担保党内没有混进几个坏分子或少数人变质成坏分子,如果实行党控司法,很可能被那些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坏分子所利用,最终很难保证司法公正。以中国共产党为例,2012年10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第22次会议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万多件,结案63万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万多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万多人,坚决查处了薄熙来、刘志军、许宗衡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党内存在的坏分子虽为少数,但级别常常并不低,影响力很强,影响范围也很广,如果没有司法独立,在这些坏分子控制的地区,司法公正就很难保证,有理合法的民告官官司也很难打赢,结果必然一只老鼠坏了一锅汤,败坏了党的总体形象和声誉。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每年有大量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也频频发生,也证明了在原有的党控司法体制下,司法不公或司法失效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否则,如果法院途径能够解决问题,群众何必千里迢迢到北京上访,何必制造群体性事件呢?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行政主官任免、重大提案处理等方面,真正体现民权、民意;确立司法权、审判权独立、法官独立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化解官民矛盾等社会主要矛盾”,就能够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从而跳出黄炎培先生所说的“兴亡周期律”,有识之士应该尽快着手推行之。(文/宋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