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办法
当年黄炎培提出兴亡周期律后,毛泽东表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毛泽东在借鉴苏联模式进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很快就发现这种从上至下的计划经济模式,很容易产生官僚主义,形成与人民群众对立的官僚特权阶层。为此,他自下而上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群众运动,试图解决官僚主义问题,防止出现官僚特权阶层,防止再次陷入兴亡周期律。结果,虽付出了惨重代价,终因错误的“人治”方式、方法(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法治层面)而失败。
毛泽东的以上努力虽然失败了,但是他看到的问题却没有错,为后来苏联的解体所证明。另外,毛泽东的思路与前面的历史性分析也是一致的、正确的。但是,具体怎样实行民主,怎样进行监督,用什么来保障人人负责,毛泽东却没有给出正确的办法,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思考研究。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真正体现民权和民意
1)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我国人民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的。
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直到现在人民大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行使自身权力的意图和效果并没有完全实现。正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所说,“现在的情况是,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和企业领导代表比例偏高,特别是领导干部占代表比例太高,来自农村、企业一线的基层代表太少,使代表性受影响,有的说人代会变成‘干部会’了” (摘自2012年3月新浪网转载《新京报》有关人物专访)。举例来说,深圳市五届人大407名代表中,官员109人,企事业负责人255人,两者合计364人,占总代表人数的89.4%。
由于我国政府对经济、社会重要领域具有很强的控制力,企事业单位、协会组织等对政府形成一定的依附关系,人大表决意愿往往向官员看齐,人大会议结果更多的体现的是官僚阶层的意志。人民大众由于缺少了真正的利益代言人,权力的实现无从保障,对官员的监督、制约也就更别提了。在人事方面,这种人大体制下,选举出的地区行政主官,实质上也不是人民大众说了算,而是官员说了算(他的上级说了算),这样选出的官员也就不可能真正的把人民大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人民大众负责,而是更优先的对他的上级负责。这也是各地官员换届后,很多上任新官急功近利,制造形象工程、虚假业绩而屡禁不止的制度根源。
不仅如此,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履职在很多地方还存在形式化的问题。试想一下我们周围的人,法定年龄以后有多少人直接参加过人大代表的选举呢?还有人大代表选举投票过程是否公开,人民大众知道他们对审议事项投的是赞成票还是反对票吗?代表向本地选民履职报告过吗?选民知道他们一年为民众提出哪些提案吗?
这一系列问题使法律规定的人大监督、制约政府(官员)的职责,被人大代表选举和履职的形式化以及人大代表结构的官员意志化而削弱,使人大对官员的监督逐步演变成官员对官员的监督,自己阶层对自己阶层的监督,监督效力自然大打折扣。最明显的是触动官僚阶层自身利益的提案就很难通过实施。例如早在1987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代表委员建议国家制定官员财产申报的相关法律,结果26年过去了,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全面实施,就很能说明问题。失去监督的权力也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我国官员腐败有蔓延之势,众多媒体报道过河南省交通厅连续四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先后落马,说明我国政府监管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么大的监管漏洞一直无法修补(四任领导反复试错),一直也没有人为此担责受罚。
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除军队代表因可能涉密外,所有人大代表都应该经过直接选举产生。目前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应该予以变革。因为,人大如果越往上层(讨论的问题越重大)越实行间接选举,人民代表与人民的联系越远,不能准确、及时、直接地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同时,由于当今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高度发达,人民文化素质极大提高,利用现有互联网或通过建设选举专用网,实现对各级人民代表的直接普选,条件已经完全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应该在媒体公开亮相,让人民大众直接选择、决定谁来做自己的代表。
同时还应提高人大代表中普通群众代表(尤其是独立知识分子)的代表比例,并使之成为大多数,或者也可以参考国外设立代表普通大众的参议院,实行精英阶层审议后,参议院单独审议制度。
严格、规范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要让人大真正实现对官员的监督,首先要实现人民大众对人民代表的真正监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广东省人大代表和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曾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回收的300多份有效问卷显示,有46.2%的人大代表不赞成每年向选举单位述职,理由是“人大代表并非专职,述职会增加自己的负担,并非全职而要承担述职义务,权利和义务不对称,专职问题不解决,述职难免流于形式”。(见潘多拉《民主》2005年第9期上发表的《人大代表应有职业意识》一文)其实,专职与否与述职有关系吗?从这个调查来看,不少人大代表在强词夺理,不愿意被人民监督,不想被人民监督的所谓“人大代表”,谁又能保证他们一直在为人民着想行使其审议权、选举权等法定权利呢?
所以将来被推荐的人大代表必须要签订一个按要求述职、自愿接收监督、代表选民利益行使职权的承诺书。人大代表述职可不是走形式,在媒体非常发达的今天,人大代表可以通过网络等多种媒体向选民说明自己一年来的工作,采集哪些民众意见,形成了哪些提案,对XXX投了XX票(赞成、反对、弃权)要解释为什么(建议改革目前的秘密投票制为公开投票制,以接收选民对其投票行为的知晓和监督),提案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情况怎样等等。人大代表述职是对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人大代表述职不满意的,可以提议提前予以罢免。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有关具体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我国部门规章往往是国家机关有关法律的雏形,虽然没有法律层次更高,但同样对人民大众有强大的约束力,尤其需要审批、特许的管制类规章和政策,容易被利益集团所控制,破坏人民大众的利益,为此建议将管制类部门规章及政策,也纳入各级人大组织审议的工作范围。
可见人大制度只有按照以上措施,进行变革,选出自己的代表,实际运行起来,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才能在立法审议和官员任免审议时,更多地考虑民意,才能保证人大代表真正为人民大众说话,才能有效地防止人大代表意见完全被官员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