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颁布的外国情报监听法案里提到“获得”一词,但这一提法在法案中并没有得到明确定义。为了填补这个缺陷,美国国家安全局将该词定义为“美国国家安全局通过电子通信手段进行的拦截”。这样看来,由英国政府通信总部或者“英美协议”中其他成员进行获取情报并转交给美国情报部门,显然不受该法案保护。
此外,《全球策略信息》周刊还报道,美国司法部1976年的一份报告指出,为了支持美国进行当时名为“光塔”的本土监视计划,英国政府通信总部将获取的情报数据交给美国国家安全局。此后,这些情报还被转交至包括美国联保调查局在内的其他情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