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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秘密监视政策的前世今生(图)

  “9 11”之后,小布什政府直接截取“任何进出美国的,与‘基地’或其他恐怖组织有联系的相关人士的国际通讯。”按照正常程序,政府必须要先获得对外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又译作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许可,但小布什政府并没有这么做。

  对外情报监视法庭创建于1978年,在那之前,美国政府的本土谍报行为十分猖獗。于是设立该法庭作为一个中立的监督者,由它来为政府机构的秘密监视行为进行授权。

  2005年底,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监视计划被《纽约时报》曝光之后,美国前司法部长阿尔贝托 冈萨雷斯(Alberto R. Gonzales)为小布什总统辩护,称,总统有宪法与国会法令的合法授权,可以地对“有理由相信与‘基地’组织有联系”的美国民众进行无证监视。

  2001年,小布什总统签署了《授权使用军事力量》决议(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来开展反恐行动。该项决议(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有关秘密监视方面的内容)赋予了总统广泛的权力使用任何必要的力量来“针对任何计划、授权、委托或者支持‘9 11’恐怖袭击的国家、组织或个人。”小布什政府表示,决议赋予的权力包括了可以秘密搜集国内任何有关‘基地’及其联盟组织的情报。

  文章称,小布什政府坚称,在当今危险的环境中,作为一种执法机制,《对外情报监视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又译作《外国情报监视法》)已经过时了。它太耗时且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政府官员将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监视计划描绘成一种“提前预警系统”,它拥有着“军事行动的本质,要求迅速与灵活。”另外,白宫方面也强调,该计划主要用于监视外国的恐怖分子,而非用于对内,并公然称秘密监视行动为“恐怖分子监视计划。”但是反对者则称其为“国内间谍。”

  迫于国会的压力,冈萨雷斯于2007年1月宣布终止无证监视计划,同时也放弃了对对外情报监视法庭的监管。但是关于计划合法性的问题始终萦绕于国会之中。几个月后,冈萨雷斯宣布辞职。

  文章称,华盛顿曾信誓旦旦地立誓称,在之后的行动中,他们一定会向对外情报监视法案申请国内监视的许可证。然而,好景不长。2007年7月,就在冈萨雷斯刚辞职几周之后,情报官员们便迫使立法委员进行紧急立法:在对外情报监视法案的监管下,扩大情报部门的监视权。这样一来,便影响了美国政府截获来往于美国境内的外国电讯的能力。

  同年8月,小布什总统签署了《保护美国法》(Protect America Act),此法案赋予了司法部长和国家情报机关主管暂时的权力去授权国际监视。然而,这项权力原本是应该赋予给专门的情报法庭的。这也有表明了,对于美国政府来说,对一名“有足够理由认为”位于海外的人来说,实施秘密监视根本就不需要任何许可。

  •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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